《招募公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社區營養推廣中心「 115年度整合性長者健康促進計畫」招募研究助理社區營養師公告【隨到隨考】
一、單位:社區營養推廣中心 二、職稱:研究助理 社區營養師 三、進用期間:自 115 年 4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止。 四、待遇:學士,具醫院或社區營養師經驗5 年以上 47,850 元,不足 5 年 45,624 元;碩士,具醫院或社區營養師經驗 5 年以上 50,076 元,不足 5 年 47,850 元,另享有勞健保(需檢附足資證明工作 年資及內容之經歷證明文件) 五、報名資格: 1. 本職務係本院自行遴用之人員,相關權利義務於契約書約定。 2. 具中華民國國籍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以上 且無公務人員任用 法第 28 條第 1 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 及第 9 1 條規定情形; 不得於中國大陸設有戶籍、不領用中國大陸之護照、身分證、定居證、居住證及其他依相關 法令或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禁止領用之中國大陸身分證件。 3 學歷:學士 含 以上食品營養相關科系畢業。 【如為本年度應屆畢業生,應繳證件請詳閱「 繳交證件 」。】 4 證書照 :具中華民國營養師證書 請檢附證書正反面影本 。醫事人員需符合各類醫事人員 相關醫事法規之執業登記規定。 【如參加本年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經榜示成績及格者,請檢附「錄取成績及結果 通知書」影本 ,應繳證件請詳閱「 繳交證件 」。】 5 其它要求: (1)具醫院經驗尤佳。 (2)具社區營養相關工作經驗、糖尿病衛教師或長照 Level 1 證照資格者尤佳。 (3)具身心障礙手冊者或原住民尤佳。 5. 本院現職人員如欲報名本職缺者,需經現職單位主管於報名表中「現職服務單位」欄位處核 章。 六、工作地點: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社區營養推廣中心 衛生局,依業務需求指派 臺北市 。 七、工作項目: (一)執行「 整合性長者健康促進計畫 」專案計畫 (二)提供個別營養衛教及辦理團體營養教育 (三)結合關懷據點等處辦理團體營養教育 (四)發展社區營養教育方案 (五)輔導社區餐飲業者高齡健康飲食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八、報名方式:即日起於上班時間(08:00~17: 洽本中心聯絡人龔小姐 (02)25553000分機2540 E-mail:T0719@ tpech.gov.tw ,履歷郵寄地址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 101 號 11 樓臺北市立 聯合醫院社區營養推廣中心龔亭綺收 。 九、繳交證件: (一)應繳證件: 1.履歷表 請下載報名表黏貼 2 吋照片 1 張,並留白天聯絡電話 。 2.身分證正反面 出生地為大陸地區者,應檢附戶籍謄本 。 3.符合資格條件之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1)持國外經歷證明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學歷者,需檢附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文件。持本國學歷結業證明者,須另附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資格證明書。) (2)本年度應屆畢業生,請檢附就讀學校所開立「學生○○○為本校應屆畢業生,尚未取得畢業證書」之書面證明影本或蓋有「最後一學期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倘為研究所應屆畢業生則另檢附論文指導教授簽署「學生○○○為本校應屆畢業生,於 6 個月內可取得畢業證書」之書面證明影本俾憑審查,錄取報到時需檢附畢業證書正本,否則視同未錄取。附畢業證書正本,否則視同未錄取。 4.符合資格條件之中華民國醫事人員證書。參加本年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經榜示成績及格者,請檢附「錄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影本。錄取報到時需檢附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否則視同未 錄取。 5.符合資格條件之其他專業證照正反面。 6.工作經歷證明文件:採認各機關構、公司或學校開立之「在職證明」、「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記載任職起訖期間、單位、職稱或工作內容等資料,足資證明報名條件規定之年資及工作內容,不得僅出示勞保投保或執業登記相關資料。 7.其他需繳附文件: (1)自傳 600 字內 格式不限 (2)教案1則(題目自訂,格式如附件 ) (二)注意事項: 1.各項資料請以 A4 紙張影印並依序裝訂,報名資料無論是否錄取恕 不退件。 2.倘為軍公教退休人員者,請於經歷欄敘明「退休機關及日期」;另公務機構退休人員,請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77 條規定自行衡酌權益事宜。 3.前項資料逾期、遺漏、不實或偽造變造者,視為資格不合格;所填資料或繳交證明文件於錄取後發現係屬不實或有偽造、變造情事者,撤銷錄取資格。 4.錄取人員經通知報到者須親持體檢合格表單 供膳作業員工體格檢查紀錄表 與規定證件完成報到手續。(體檢事宜請洽詢院本部職安室李小姐 2555-3000分機2569 5.錄取後發現未符合醫 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之執業登記規定,致不能辦理執業登記,或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 條第 1 項規定情形者,本院應予終止契約。 6.本院約用人員管理要點第 21 條第 5 款規定略以,本院約用人員不得兼任本院以外之工作,但公務員服務法允許者不在此限,惟應事先報經院長核准。 十、甄試方式:面試50%、專業測驗50%,總分70分以上擇優錄取。 測驗範圍 1. 專案報告【依教案主題完成8分鐘PPT宣導,對象為65歲以上長者】 2. 教案 1 則(題目自訂,格式如附件 ) 寄送報名文件時一併繳交 *本院為無菸無檳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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