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贈的範圍與種類
最新消息 |組織架構暨業務職掌|業務說明|捐贈徵信|社會資源|常見社會福利服務諮詢問答篇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移植之器官類目包括下列項目:腎臟、肝臟、心臟、肺臟 。 器官捐贈可分為兩大類: 一、活體捐贈: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活體捐贈是指將部分器官捐贈給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配偶是指必須與捐贈器官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罹患移植適應症者,不在此限,並應符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其他相關規定。 二、屍體捐贈: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四條規定,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前述死亡以腦死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判定程序為之。此外,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供移植之器官,應以無償捐贈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