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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室招募約用護理師公告【隨到隨考】

一、職務名稱:約用護理師(本職務係本院自行遴用之人員,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相關權利義務於契約書約定。)

二、職缺名額:視院區實際出缺狀況 (請電詢)

三、聯絡窗口:院本部職業安全衛生室 章小姐 電話:(02) 2555-3000分機2563

四、待遇:

1.月薪約39,000元,另依績效及考核狀況發給年終獎金、考核獎金及獎勵金。

2.福利:勞健保、文康活動。

五、報名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以上),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情形。

2.學經歷:護理相關學系畢業。

3.證書(照) :護理師證書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職護結業證書)。

4.其它要求:

(1)具護理師執照且具職護資格。

(2)具備電腦文書操作能力(如Microsoft Office系列)。

(3)具身心障礙手冊者尤佳。

5.本院現職人員如欲報名不同院區或單位之職缺者,需經現職單位主管於報名表核章。

六、工作地點:依院區實際出缺情形進用※本院為無菸無檳職場。

1.中興院區(臺北市大同區鄭州路145號)

2.仁愛院區(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10號)

3.和平婦幼院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二段33號、臺北市福州街12號)

4.忠孝院區(臺北市南港區同德路87號)

5.陽明院區(臺北市士林區雨聲街105號)

6.松德院區(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9號)

7.林森中醫昆明院區(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530號、昆明街100號)

8.院本部(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11樓)

七、工作項目:

1.辦理執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7條、第8條事項。

2.員工體檢及在職健康檢查報告紀錄之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個案管理追蹤。

3.員工健康促進活動規劃及辦理(如:衛教課程、減重活動、芳療紓壓、運動舞蹈、爬山戶外活動)。

4.職場健康服務系統weCare資料建置及員工健康管理分析。

5.協助推行職安法之四項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計畫(人因性危害、異常工作負荷、遭受不法侵害、母性健康保護)。

6.職災員工關懷及選、配、復工管理。

7.其他上級主管交辦事項。

八、報名方式:

1.請下載職護甄選報名表,填寫後以E-mail(A2132@tpech.gov.tw)或郵寄方式報名。

2.其他應繳證件請於面試當日繳交。

九、考試時間/地點:

報名資料初審合格者,以E-mail或電話通知考試時間及地點,報名人員亦可於上班時間電洽聯絡人。

十、甄試方式:

1.筆試50%、面試50%,總分70分以上擇優錄取。

2.測驗範圍:

(1)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2)勞工選工、配工及復工概論

(3)勞工健康及職業傷病補償相關法規

(4)職場健康管理實務

(5)職安相關法規、理論及實務。

十一、繳交證件:

1.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約用職護甄選報名表。(請下載報名表黏貼2吋照片1張,並留白天聯絡電話)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出生地為大陸地區者,應檢附戶籍謄本)

3.檢附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持國外經歷證明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學歷者,需檢附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文件。持本國學歷結業證明者,須另附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資格證明書)

4.本年度應屆畢業生,請檢附就讀學校所開立「學生○○○為本校應屆畢業生,尚未取得畢業證書」之書面證明影本或蓋有「最後一學期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倘為研究所應屆畢業生則另檢附論文指導教授簽署「學生○○○為本校應屆畢業生,於6個月內可取得畢業證書」之書面證明影本俾憑審查,錄取報到時需檢附畢業證書正本,否則視同未錄取。

5.護理師證書影本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職護結業證書) 影本。

6.符合資格條件之中華民國醫事人員證書。參加本年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經榜示成績及格者,請檢附「錄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影本。錄取報到時需檢附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否則視同未錄取。

7.各項資料請以A4紙張影印並依序裝訂,報名資料無論是否錄取恕不退件。

十二、注意事項:

1.報名所繳資料恕不退件,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2.資料逾期、遺漏、提供不實或偽造變造者,視為資格不合格;所填資料或繳交證明文件於錄取後發現係屬不實或有偽造、變造情事者,撤銷錄取資格。

3.倘為軍公教退休人員者,請於經歷欄敘明「退休機關及日期」;另公務機構退休人員,請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規定自行衡酌權益事宜。

4.錄取人員應於本院通知期限內完成報到,倘逾期未完成報到程序者,視為自願放棄錄取資格,不再進用,由本院通知次一順位錄取人員依序遞補。

5.本院現職人員如欲報名不同院區或單位之職缺者,需經現職單位主管於報名表核章。

6.錄取後發現未符合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之執業登記規定,致不能辦理執業登記,或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情形者,本院應予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