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器官捐贈與勸募
根據統計臺灣每年約有一百餘人捐贈器官,但是等待器官移植的病患卻有六
千餘人,因此可知等待移植的病患及捐贈者人數相差甚遠。臺灣目前器官捐贈者
每百萬人口約為5.1人,比起國外每百萬人口約為20至30人,亦相差4至6倍,由於
缺乏合適之捐贈者,很多人無法及時獲得適合的器官而失去生命,因此我們非常
需要器官的捐贈,而器官捐贈與移植的另一層重要的意義是給予生命再重生的機
會。
由於國人傳統「全屍」的觀念與冷漠的心態,故目前國內器官捐贈觀念與風
氣仍未普及,有鑑於此,故依據民國91年修正公佈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由行
政院衛生署捐助設置「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建置器官勸募網絡,
以提昇國人器官捐贈率及器官移植成功率。爰此,本院基於器官捐贈讓生命重生
之大愛精神與其深具的意義,特致力提倡國人對器官捐贈與勸募之推廣工作,讓
腦死病患之可用器官能及時捐贈並移植給器官衰竭之病患,使其獲得適合的器官
而重生。
◎ 器官捐贈的意義
1. 何謂器官捐贈?
所謂器官捐贈就是一個人不幸腦死,只能靠呼吸器維持生命時,基於個人生前的
意願或家屬的同意後,身上良好可用的器官或組織,以無償的方式,捐贈給器官
衰竭急需器官移植的病患,讓他們能夠延續生命,改善未來的生活品質,並且能
繼續貢獻社會,這是一種大愛的情操,更是尊重生命的行為表現。
2. 什麼情況下能夠捐贈器官?
(1)器官捐贈者多半是意外腦傷的病患,在家屬同意下,經腦死判定醫師判定「
腦死」且經檢察官同意後才能進行器官摘取手術,如此便可完成愛人與救人遺愛
人間的善行。
(2)符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資格且經醫師檢驗符合捐贈器官給親屬者,亦可
成活體器官移植的捐贈人。
◎ 器官捐贈的範圍及種類
1. 器官捐贈的範圍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移植之器官類目包括下列項目:腎
臟、肝臟、心臟、肺臟...等
2. 器官捐贈可分為兩大類:
(1)活體捐贈: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活體捐贈是指將部分器官捐贈給五親等以內
之血親或配偶。(配偶是指必須與捐贈器官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結婚
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罹患移植適應症者,不在此限,並應符合人體器官移植條
例其他相關規定。
(2)屍體捐贈: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四條規定,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
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前述死亡以腦死判定者,應依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判定程序為之。此外,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提供移植之器官,應以無償捐贈方式為之。
◎ 器官捐贈與勸募作業程序
1. 何謂腦死?
腦是人的生命中樞,若腦幹停止運作則稱為腦死,在腦死的情況下依靠人工維生
系統會有呼吸及心跳,一旦把維生系統移除,則生命跡象立刻停止。目前醫學上
或法律上,腦死已經被認定為真正的死亡,但由於判定腦死是攸關生死的大事,
因此我國法律規定有詳細精密的腦死判定步驟,及判定醫師的資格限制,以確保
能正確的判定。
2. 正確認識器官捐贈
(1)救人是所有醫護人員的責任,他們會盡所有能力來挽救病患的生命,不會因
病患器官捐贈的意願而有所疏忽,而且器官捐贈過程必須經過嚴謹的評估,且須
經過家屬同意後,再經檢察官的同意後方能進行器官摘取。傳統觀念認為心臟停
止才是死亡,但目前法律已經通過腦死判定,因為腦死病患最終一定會心跳停止
,器官摘取的時間也就必須在腦死與心跳停止間完成,過程中將由腦死判定專科
醫師間隔四小時以上的二次判定後,確認腦死,才會進行器官摘取。
(2)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2條規定,「提供移植之器官以無償捐贈方式
為之」,器官只有出於愛心的捐贈,絕不能有任何交易行為。
◎ 以行動支持響應器官捐贈~
如果您有器官捐贈之意願,可以簽立「器官捐贈同意卡」表達您的意願,簽
卡方式如下:
(1)至本院區1樓大廳服務台或2樓社會工作課填寫器官捐贈同意書
(2)至逕至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線上簽卡
http://www.torsc.org.tw/sign_card/sign_card.jsp
◎ 如果您想進一步瞭解器官捐贈與勸募,可洽詢:
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http://www.torsc.org.tw/
只要將器官捐贈同意卡填妥隨身攜帶,並且可在適當機會把您的愛心和家人一起
分享即可。
因為器官捐贈是個人的心願,個人有絕對的權利來改變心意,萬一您改變決定,
只要將捐贈同意卡撕毀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