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部招募約用照顧服務員公告【隨到隨考】
一、職稱:約用照顧服務員。(本職務係本院自行遴用之人員,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相關權利義務於契約書約定)。 二、工作內容:維護病人個人衛生、協助病人進食、活動、安全維護、其他臨時交辦事項等。 三、工作單位:護理之家暨住宿型長照機構(含廣慈博愛園區、興岩住宿長照機構)。 四、報名方式: 即日起於上班時間親洽各院區聯絡人,各院區護理科採隨招隨考,視院區實際出缺狀況進用: 五、各院區聯絡人: 中興院區: 黃督導長,聯絡電話:(02)2552-3234#3260 仁愛院區含興岩住宿長照機構: 洪小姐,聯絡電話:(02)2709-3600#3557 和平婦幼(和平):林小姐,聯絡電話:(02) 2388-9595#2514 和平婦幼(婦幼):陳小姐,聯絡電話:(02) 2391-6471#1070 忠孝院區含廣慈博愛園區:周小姐,聯絡電話:(02)2786-1288#1542 陽明院區:余小姐,聯絡電話:(02) 2835-3456#5162 松德院區:戴小姐,聯絡電話:(02) 2726-3141#1607 六、工作地點: 中興院區(臺北市大同區鄭州路145號),聯絡電話:(02)2552-3234#3260 仁愛院區含興岩住宿長照機構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10號),聯絡電話:(02)2709-3600#3557 和平婦幼(和平)院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二段33號),聯絡電話:(02) 2388-9595#2514 和平婦幼(婦幼)院區(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2號),聯絡電話:(02) 2391-6471#1070 忠孝院區含廣慈博愛園區(臺北市南港區同德路87號),聯絡電話:(02)2786-1288#1542 陽明院區(臺北市士林區雨聲街105號),聯絡電話:(02) 2835-3456#5162 松德院區(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9號),聯絡電話:(02) 2726-3141#1607 七、薪資福利: 1、月薪 38,120元(39,120元:含單一級證照加給證照津貼 1,000 元) 2、年薪約 535,000-649,000元(內含本薪、職級加給、生活津貼、單位津貼、工作津貼、專業津貼、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等),享勞(健)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3、依經歷年資提敘薪資,另有考核獎金、年終獎金及獎勵金,以上均依本院相關規定及營運狀況核發。 4、夜班費津貼:小夜班200元/班、大夜班300元/班;包班(三個月):小夜班350元/班、大夜班500元/班。 5、福利:文康活動、生日禮金、社團活動、健康檢查、特約商店優惠、員工制服、工作鞋、在職進修補助、特休假、輔導考取單一級證照等。 八、報名資格 1、基本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以上),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情形 2、國中以上畢業。 3、領有①縣市政府核備之照顧服務員訓練或②相關訓練證明或③高中(職)照顧服務員職類相關系所畢業或④大學院校長期照顧類群取得老人照顧理論與實務課程4學分、照顧服務40小時實習學分及實習時數證明者(以就讀學校與符合照顧服務員訓練計畫所規定之實習位所開具之學分及實習時數證明為認定依據),實習場所以醫療體系為限。 4、具愛心,能輪值三班。 5、工作積極並能配合業務機動調整、認真負責、對業務內容有興趣者。 九、繳交證件: (一)應繳證件: 1.履歷表(請下載報名表黏貼2吋照片1張,並留白天聯絡電話)。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出生地為大陸地區者,應檢附戶籍謄本)。 3.符合最高學歷之畢業證書影本1份。 4.相關醫事證書或專業證明、結業證明正反面影本1份。 5.符合經歷之證明文件影本1份。 6.其他需繳附文件。(如有更改姓名,請檢附戶籍謄本) ※外籍照服員資格(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以上),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情形 (二)注意事項: 1.各項資料請以A4紙張影印並依序裝訂,報名資料無論是否錄取恕不退件。 2.持外國學、經歷證明者,需附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文件;持本國學歷結業證明者,須另附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資格證明書。 3.前項資料逾期、遺漏、不實或偽造變造者,視為資格不合格;所填資料或繳交證明文件於錄取後發現係屬不實或有偽造、變造情事者,撤銷錄取資格。 4.錄取人員經通知報到者須親持體檢合格表單(3個月內有效期)與規定證件完成報到手續。(體檢事宜請洽詢院本部職安室2555-3000分機2569) 5.錄取人員應於本院通知期限內完成報到,倘逾期未完成報到程序者,視為自願放棄錄取資格,不再進用,由本院通知次一順位錄取人員依序遞補。 十、甄試方式:面試40%、專業測驗(筆試)60%,總分70分以上擇優錄取。 *本院為無菸無檳職場
1.條件:依親居留、新住民獲准居留或永久居留的外國人。
2.檢附證明:個人居留證、工作許可證、護照、結婚證明或戶口名簿等正本資料。
3.照服員訓練結業證書、畢業證書、長照服務人員證明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