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急診
一、 患者因精神症狀不穩而出現 危害他人、傷害自己、或製造公共危險 等行為時(例如縱火、摔東西、干擾社區安寧;人身暴力攻擊、經常對家人鄰居口出威脅、揚言傷人者;已出現自殺行為、有自殺的計劃、自殺的意念者)。
二、 患者之急性精神病症狀惡化,出現妄想或幻覺、語無倫次、行為及眼神怪異、激躁不安等情形但又不肯服藥、拒絕看門診。
三、 患者因服用精神科藥物,出現急性副作用,例如突然眼球上吊、斜項等不適。
四、 酒癮或藥癮患者處於急性戒斷期,必須立即治療其戒斷症狀者。
五、 其他經精神科醫師評估後,判定為急需精神科急診協助之各種情形。
一、 若患者符合上述情形,請 就近前往提供 24 小時精神科急診服務 的醫院。
二、 若患者堅持不肯就醫,且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危險性時,家屬可立即 向當地派出所、分局 110 或消防隊 119 求助 ,請警察或消防人員協助送醫。
一、 若患者出現意識不清甚至昏迷,或身上有明顯外傷、骨折,或跌倒致頭部遭撞擊,或懷疑有任何其他內外科急重症時,請先將患者就近送往綜合醫院急診室緊急處理,救命為先;待醫師評估其身體狀況穩定且生命無虞後,再轉介精神科進一步處理。
二、 急性藥物中毒(如吞服大量安眠藥或安非他命自殺、海洛因使用過量致昏迷等)屬內科急症,亦請將患者逕送綜合醫院急診室治療。
一、 經精神科急診初步處理後,醫師將視病情需要,決定是否應暫時留院觀察或住院治療;留觀期間請家屬務必於急診室陪伴,以便與急診醫護人員隨時共同討論緊急處置,共同防範病情不穩之患者逃跑、自傷、傷人等行為,使患者能夠得到更妥善的醫療與照顧。
二、 若醫師評估後認為患者有必要住院治療,急診醫護人員將會透過大台北緊急醫療網的聯繫,儘速為患者找到最適當的床位,請患者及家屬耐心靜候。
三、 為顧及患者及他人的安全,請家屬配合急診醫護人員檢查並解除患者身上之危險物品(如:武器、雨傘、繩索、藥物、打火機、尖銳物品、玻璃類製品等),並請勿將上述物品再度交給患者使用或保管。
四、 基於病情需要的考量,若急診醫護人員評估後,對患者施行隔離或約束等必要之特殊醫療處置,家屬請勿自行鬆開約束,以免造成患者及他人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