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本院目前無行政指導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歷年施政計畫)
六、預算及決算書及會計月報。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詳附件下載)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本院非合議制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