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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民健康保險病人收費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法規規定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給付項目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收費,健保不給付項目,按「臺北市立醫療院所醫療收費基準」收費。

三、本項資料含藥品、衛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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