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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重要須知:
陪探病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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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須知

  

1.應備證件

 

身分類別

攜 帶 證 件

ㄧ般健保

健保IC 卡及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

榮民或榮 民遺眷

健保IC 卡、榮民證或榮民遺眷證、國民身分證

新生兒

父(母) 之健保IC卡

重大傷病 患者

IC健保 卡

外籍人士 (無健保者)

護照

其他可減 免費用者

IC健保 卡、相關證明文件

 

2.健保病患住院費(自 行負擔費用)

 

項 目

說 明

急性病房

  1. 住院30日以內,部分 負擔比例為10%。
  2. 31日至60日,為 20%。
  3. 61日以上者,為 30%。

慢性病房

  1. 30日以內,部分負擔 比例為5%。
  2. 31日至90日,為 10%。
  3. 91日至180日者, 為20%。
  4. 181日以後,為 30。

免部分負 擔情況

  1. 重大傷病(僅適用於因 重大傷病卡所註明之病症而住院)。
  2. 分娩。
  3. 持有「榮」或「福」字 註記之保險憑證就醫者。
  4. 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二條所訂之預防保健服務。
  5. 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保險不給 付範圍

 

(依全民 健康保險法第九條規定)

  1. 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 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2. 預防接種及其他由政府 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3. 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 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4. 成藥、醫師指示用藥。
  5. 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 護理師。
  6. 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 師診斷認為必要輸血,不在此限。
  7. 人體試驗。
  8. 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 護,不在此限。
  9. 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 病房費差額。
  10. 病人交通、掛號、證明 文件。
  11. 義齒、義眼、眼鏡、助 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12.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 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特材。

 

住院費用負擔自101年2月8日起,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住院醫療費用自行負 擔金額上限,調整如下:

 

  1. 同一疾病住院每次部分負擔上限為 31,000元。
  2. 全年住院累積部分負擔上限為 52,000元。

 


等候病床須知:

 

  • 門診病人辦理住院若當時即有床位, 在辦妥住院手續後即可入住。
  • 門診病人辦理住院若當時無空床位可 入院,請留下聯絡電話或手機號碼,當有床位時當天本院區會電話通知前來辦理住院手續,自電話及簡訊通知可辦理入院手續床位保留4小時,若來賓未於床位保留 時間內辦理住院手續,本院區住出院中心將通知下一位候床來賓。
  • 待床期間如有任何改變或疑問,可在 上班時間早上8點至下午5點前,打電話詢問院區住出院櫃檯。
  • 辦理住院手續地點:

 

和平院區

 

  1. 上午8點至晚上5點:A棟1樓8、 9號批價掛號櫃檯。
  2. 下午5點至晚上9點30分:A棟1 樓批價掛號櫃台。
  3. 晚上9點30分至次日上午8點:B 棟1樓急診批價掛號櫃檯。
  4. 聯絡電話:02-23889595轉2139、2027。  

婦幼院區

 

  1. 上午6點至晚上10點:1樓掛號批 價櫃檯。
  2. 晚上10點至次日6點:急診批價掛 號櫃檯。
  3. 聯絡電話:02-23916470轉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