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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核定實施日期:民國108年1月15日

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並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環境,特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院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以保障本院員工及民眾之權益。

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所稱之「性騷擾」而言。

三、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懲戒及懲處之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處理。

四、本要點適用於本院所屬員工相互間或本院員工與非本院員工間所發生之性騷擾事件。
性騷擾之行為人非本院員工,而受害人為本院員工,本院應提供受害人行使權利之法律協助。前項所稱員工者,指下列人員:
(ㄧ)公務人員(含留用人員、雇員)。
(二)約用人員。
(三)約聘人員。
(四)部分工時。
(五)聘兼人員。
(六)駐衛警。
(七)職工。
(八)研究助理。
(九)派遣勞工。
(十)實習生。
(十一)其他。
五、本院應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其他處理措施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提供人員免於性騷擾之工作與服務環境,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
五、本院應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其他處理措施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提供人員免於性騷擾之工作與服務環境,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
六、本院應利用集會及文宣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員工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並應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本院員工參與性騷擾相關教育訓練。
七、本院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
申訴電話: 02-25553000分機2336
申訴傳真: 02-23028407
電子信箱: HR@tpech.gov.tw
專責處理單位名稱:院本部人事室。
相關性騷擾申訴管道業公開揭示於各院區公布欄及醫院內網人事園地。
八、各院區單位應於知悉有性騷擾情形時,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給予被害人必要之協助及進行心理諮商。
被申訴人如非屬本院員工,除依前項規定處理外,應再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受害者不願報案,本院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時,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應於7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受害者願意報案,協助受害員工循事件發生地臨近轄區之警察局報案。
九、本院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設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院長指定本院副院長級以上人員兼任,並為會議主席,其餘委員由院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之,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一)各院區(含院本部)股長級以上主管人員四人。
(二)非主管員工六人;由院本部單位主管及各院區推薦具兩性平權意識人員,彙陳院長圈選之。
(三)外聘委員:若干人。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由院長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委員會置總幹事一人,由本院人事室指定專人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置幹事二人,由總幹事派員兼任。
本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召開。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議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之決定。十、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有關本院員工涉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評議事項。
(二)有關防制性騷擾行為之建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性騷擾之評議事項。
十一、性騷擾之申訴應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十二、本委員會調查處理程序如下:
(一)確認受理之案件,本委員會主席應自接獲申訴書之日起指派三名以上委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事件調查,並於三十日內向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書,必要時得延長十五日。
(二)調查小組於調查時,得訪談雙方當事人、證人或其他關係人,必要時得親至現場搜證、勘驗,或邀請專業人士參與事件調查或送交鑑定。調查中當事人如需相關人員陪同調查,應經調查小組同意。
(三)本院員工為事件證人、關係人時,應接受調查小組訪談並據實陳述,必要時調查小組得製作書面紀錄或錄音。
(四)調查性騷擾申訴事件,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十三、本委員會調查原則如下:
(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有利害關係者,應依法迴避,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八)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醫療機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九)在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十四、本委員會評議程序如下:
(一)過程不公開。但必要時,得指派委員對外說明。
(二)當事人申請列席說明者,應先提出書面說明摘要;關係人申請列席說明者,除應先提出書面說明摘要並應經主席同意。
十五、本委員會評議執行程序如下:
(一)委員會應自受理申訴事件日起,2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將評議結果作成評議決定書,以密件送達申訴人、被申訴人及各自所屬服務單位。
(二)經評議性騷擾事件成立者,本委員會得作出適當懲處建議或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由主管機關加以處罰,並予以追蹤、監督,避免再度發生及報復之情事。
(三)委員會評議認申訴無理由者,亦應以密件通知雙方當事人及其所屬服務單位,並重申本院反對性騷擾之立場。
前項評議結果性騷擾行為成立並建議適當懲處者,應移考績委員會處理。
十六、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未具真實姓名及無具體之事實內容者。
(二)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期限內補正者。
(三)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四)對明顯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出申訴者。
(五)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受害人或其代理人。
前項不予受理之決定,由本委員會主席於申訴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為之,且應於下次召開委員會時提會備查,並於接獲申訴案件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十七、本委員會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屬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調查結果,並應通知市府主管機
關。
前項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對加害人之懲處或其他處理,並應附記不服調查結果者,得依第十八點提出申覆或再申訴。
十八、申訴案件經決定後,當事人對該決定有異議者,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覆或再申訴:
(一) 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申訴案件:
 
1、得於二十日內提出申覆,其期間自申訴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但申覆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2、申覆之提出,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連同原申訴決定書影本,向本委員會提出。
3、本委員會認為申覆無理由者,應維持原申訴決定;有理由者,應變更原申訴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相關機關。
4、申覆案件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準用申訴程序之規定。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案件,如不服調查結果,應於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府社會局提出再申訴。
十九、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調查人員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委員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本委員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本委員會命其迴避。
二十、參與調查之人員不得無故缺席,並應對調查內容負保密責任,不得對外洩漏,違反者,得由主席終止其調查權,並依違反情節擬定懲處建議移考績委員會辦理。
經委員會邀請之列席人員,亦應負前項保密責任,不得對外洩漏,違反者,依前項懲處程序辦理。
二十一、本院醫護人員於業務上實施手術、觸診及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等事宜時,應事先告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經其同意,始得為之,如為女性病人,應有女性人員在場。
本院各醫療單位須依前項規定修正相關作業流程規範,並應刊登公告,以避免性騷擾之情事發生。
二十二、醫護同仁間、與病患間不論性別均應互相尊重,注意言詞用語、肢體動作,不可輕挑隨便,若涉及性騷擾均可依本要點提起申訴。
二十三、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院得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之行為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調整職務、移考績(核)委員會檢討懲戒或其他處理。如涉及刑事責任時,本院得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或告發。
二十四、本院不因所屬員工提出本要點所訂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屬實,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
二十五、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陳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