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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與「自動請求治療」有什麼不一樣?算不算有一次紀錄?

所謂的「自首」是吸毒者在吸毒沒被警調等司法單位發現以前,自動向警察或檢察官說明自己吸毒的事實,並願意接受處罰,一樣算有一次紀錄,一樣會被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不同的是,可以保護管束代替強制戒治。而所謂的「自動請求治療」是吸毒者未經警調等司法單位發現以前,自動向衛生署指定的醫療機構請求治療,並未經過警調等司法單位處理,所以不算有一次紀錄,故並不會被送去「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但在治療過程中若被司法單位查到有吸毒的情形,就算有一次紀錄,但不同的是還不會被送進「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引自教育部學生軍訓校園春暉專案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