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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院區依醫療法第四章第56條第2款規定,使用安全針具比率已達104年度評分基準-安全針具使用比率達75%之A級標準。

昆明院區依醫療法第四章第56條第2款「醫療機構對於所屬醫事人員執行直接接觸病人體液或血液之醫療處置時,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起,五年內按比例逐步完成面提供安全針具」規定,使用安全針具比率已達104年度評分基準-安全針具使用比率達75%之A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