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何申請診斷證明書,需要帶什麼證件?如果已申請過,還要再申請,是否需掛號請醫師開立?
*限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就醫民眾 *相關文件費用、受理時段、作業時間及各院區洽詢電話等資訊,請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首頁→就醫指南→證明文件申請→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複製本申請說明及注意事項查詢(https://tpech.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F3E85264F90187B0&s=6BD79411FD4B256A)或可洽詢各院區業務窗口。 一、首次申請:依據醫師法第11條:「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開立診斷書,病人應親自就醫。 *如病人本人因特殊狀況無法親自到院申請,代理人得持病人親自簽署之委託書到院辦理,原則上應由原診治醫師開立,若醫師離職或請假,則可掛「原就醫科別」之主治醫師依照原病歷記載開立。 (一)門診病人:於門診掛號看診,由醫師診斷後開立。 (二)急診病人: 1.於急診就醫當時申請,由醫師診斷後開立。 2.若離院當時未申請,日後需補開診斷證明書時,請親自至原就診院區掛號門診或急診申請,原則上應由原診治醫師開立,若醫師離職或請假,則可掛「原就醫科別」之主治醫師開立。【備註:依各院區醫師實際開診情形而調整。】 (三)住院病人: 1.住院治療期間請洽病房護理站辦理。 2.若出院當時未申請,日後需補開診斷證明書時,請親自至原就診院區掛號門診申請,原則上應由原診治醫師開立,若醫師離職或請假,則可掛「原就醫科別」之主治醫師開立。 二、已開立過:申請時無須掛號,請至各院區醫事課專責櫃檯辦理。 三、首次申請出生證明書(英文)、死亡證明書(英文):於本院出生者或曾於本院開立死亡證明書者,請先至各院區醫事課專責櫃檯辦理,核對應備證件俱全後,方可受理。申請日起 5個工作天,完成後由專人通知領取。 四、網路申辦(限已開立過):一般診斷證明書(中、英文)、死亡證明書(中、英文)、出生證明書(中、英文)、驗傷診斷證明書、死產及流產證明。 五、申請資格及應備證件(供核對及影印留存) 1.未成年者:(自112年1月1日起,依我國民法第12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 2.法受監護宣告者:申請人 應備證件 本人申請
* 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正本:如戶口名簿、有照片之健保卡等
* 外籍人士須具備護照或居留證正本代理人申請
* 外籍人士須具備護照或居留證正本法定代理人申請
(未成年者、受監護宣告者)
* 本項如由代理人代為申請,須備齊前述資料及委託同意書、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 外籍人士須具備護照或居留證正本具繼承權者申請
(其配偶、直系親屬、旁系親屬或法定代理人)
* 本項如由代理人代為申請,須備齊前述資料及委託同意書、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 外籍人士須具備護照或居留證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