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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死亡證明?

*限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曾開立死亡證明書者

一、中文死亡證明:

  (一)若在醫院往生者,請主治醫師開立,再到櫃檯批價用印。

  (二)若在送院途中即往生,或是在家中意外死亡者,則需請轄區派出所通知檢察官司法相驗後再摯發死亡相驗證明書;如果是長者老邁多病,在家中緊急發病往生,可先至管區派出所備案,再備妥原診療院所近期之診斷書或病情(出院)摘要,撥打1999轉888或2555-3000 轉9 申請行政相驗。


二、英文死亡證明:

  (一)應備證件:

    1.病人英文姓名之證件(護照、居留證或英文戶籍謄本)

    2.死亡證明書(中文)正本

    3.具繼承權者身份證正本

    4.與病人關係證明文件(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正本)

    5.病人除戶證明正本(除戶謄本)

*如無死亡證明書(中文)正本者,請來電洽詢病歷室或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本項如由代理人申請,須備齊前述資料及委託同意書、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二)作業時間:申請日起5個工作天,完成後由專人通知領取。

  (三)申請地點:各院區醫事課專責櫃檯辦理,應備證件經確認俱全後,掛號原診治醫師開立,若醫師離職或請假,則可掛「原就醫科別」之主治醫師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