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本院目前無行政指導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歷年施政計畫)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詳附件下載)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本院非合議制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