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門診掛號服務須知
◎門診服務時間
星期一至五
上午診:9:00~12:00
下午診:13:30~16:30
夜間診:17:30~20:30
星期六
上午診:9:00~12:00
(星期六下午及國定例假日休診)
◎掛號時間
一、現場掛號服務:
(一)自動掛號機、網路、APP、電話語音、話務中心:
上午診:7:00~11:00;下午診:13:00~16:00;夜間診:17:00~20:00
(二)掛號櫃檯:
上午診:8:00~11:00;下午診:13:00~16:00;夜間診:17:00~20:00
※掛號時初複診請出示健保卡及足以辨識身分之證件,如身分證、駕照以利核對。
二、預約掛號服務:
(一)電話語音掛號(24小時):(02)2181-1995
(二)網路掛號、APP(24小時)
(三)話務中心(24小時):台北市請撥1999轉888(免費,公共電話及預付卡除外);
外縣市請撥(02)2555-3000
(四)自動掛號機(24小時)
(五)掛號櫃檯(週一至週五8:00-20:00,週六8:00-12:00)
(六)傳真機掛號(週一至週五8:00-17:00):(02)25521609
※傳真專線僅供瘖啞人士掛號使用,傳真內容請註明姓名、病歷號碼或身分證字號、看診日期、午別、科別、醫師及回傳電話並附殘障手冊影本等資料傳真至本院。
◎預約掛號之預掛天數
一、診間:醫令預約掛號期間為98天
二、網路、 APP、語音、櫃檯、話務中心、自動掛號機:預掛期間為28天
◎門診給號原則
門診給號原則:3、7、9為現場號,10號之後逢尾數3、7為現場號,其餘號碼開放預約。
特別開放本院APP給號:1、 5、 尾數逢5。
※提醒您!
早上診報到時間為11:30前
下午診報到時間為16:00前
夜間診報到時間為20:00前
逾時報到者,無法提供本次看診服務,請見諒!
◎門診收費標準
一、健保身份:
類 型 | 一般(西醫)門診 | 牙 醫 | 中 醫 | |
未經轉診 | 經轉診 | |||
掛 號 費 | 50元 | 50元 | 50元 | 50元 |
基 本 部 份 負 擔 | 240元 | 100元 | 50元 | 50元 |
合計 | 290元 | 150元 | 100元 | 100元 |
※具備優免身份(掛號費),應備證件:
1.身心障礙人士(殘障手冊正本)
2.65歲以上獨居老人(台北市民,無配偶子女之戶口名簿正本)
3.原住民(戶籍謄本)
4.低收入戶
門診藥品部分負擔收費說明 | ||
一般藥品 | 100元以下 | 10元 ※中醫門診/中低收入/ 身心障礙免收 |
101元以上 (每100元為一級) | 最低20元, 每級增加20元, 上限300元 ※中醫門診/中低收入/ 身心障礙上限200元 | |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1次調劑 | 比照一般藥品收取藥品部分負擔 ※中醫門診/中低收入/身心障礙免收 | |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調劑 | 免收 |
※牙醫門診及DRG案件免收藥品部分負擔
門診藥品部分負擔金額對照表 | |||||
藥品費 | 應自行負擔費用 | 藥品費 | 應自行負擔費用 | 藥品費 | 應自行負擔費用 |
100元以下 | 10元 | 601-700元 | 120元 | 1201-1300元 | 240元 |
101-200元 | 20元 | 701-800元 | 140元 | 1301-1400元 | 260元 |
201-300元 | 40元 | 801-900元 | 160元 | 1401-1500元 | 280元 |
301-400元 | 60元 | 901-1000元 | 180元 | 1501元以上 | 300元 |
401-500元 | 80元 | 1001-1100元 | 200元 | ||
500-600元 | 100元 | 1101-1200元 | 220元 |
二、自費身份:
門診:掛號費50元+門診診察費+藥品、檢驗費或其他費用
急診:掛號費80元+急診診察費+藥品、檢驗費或其他費用
◎掛號批價注意事項:
1.醫師門診時間表如有變動或醫師臨時請假時,則看診醫師以診間掛名牌為準。
2.首次到本院區看診之民眾請先填妥〈初診基本資料單〉後,再至現場掛號。
※上午門診請於11點30分以前辦理報到,下午門診請於4點以前辦理報到,預約夜間門診者
請於當日20時前候診。
3.本院區開放初診現場、語音、APP、網路預約掛號,初診預約民眾請於就診當日先至現場掛號櫃檯辦理報到,再至診間就診。
4.進入診間時,請主動出示健保IC卡給診間護士,看診結束再至批價櫃檯或利用多元繳費機、行動APP繳費。
5.批價繳費時,請出示健保IC卡,IC卡無照片者必須出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有優待證件亦請一併出示方能優待。
6.本院收據可申報抵繳綜合所得稅,請妥善保存,收據僅此一份,遺失恕不補發。
7.預約掛號而遲到之患者,無法立即就診,請先向診間護士報到,並等候安排就診。
8.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7條規定:接受保險對象就醫時,應查核其身分證件;如有不符,應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但須長期服藥之慢性病人,有下列特殊情況而無法親自就醫者,以繼續領取相同方劑為限,得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醫師依其專業知識之判斷,確信可以掌握病情,始能開給相同處方:
※行動不便,經醫師認定或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
※已出海,為遠洋漁業作業或在國際航線航行之船舶上服務,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經受託人提供法院裁定文件影本。
※經醫師認定之失智症病人。
※其他經保險人認定之特殊情形。
9.自109年2月1日起,3個月內連續爽約2次,則自第2次爽約日期起3個月內不接受語音、網路、人工電話、APP及自掛機掛號,如有就醫需求則需臨櫃辦理。(實際就診後即恢復日後預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