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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門診掛號服務須知

門診服務時間

星期一至五

上午診:9:00~12:00

下午診:13:30~16:30

夜間診:17:30~20:30

星期六

上午診:9:00~12:00

(星期六下午及國定例假日休診)

掛號時間

一、現場掛號服務:

(一)自動掛號機、網路、APP、電話語音、話務中心:

   上午診:7:00~11:00;下午診:13:00~16:00;夜間診:17:00~20:00

(二)掛號櫃檯:

   上午診:8:00~11:00;下午診:13:00~16:00;夜間診:17:00~20:00

   ※掛號時初複診請出示健保卡及足以辨識身分之證件,如身分證、駕照以利核對。

二、預約掛號服務:

(一)電話語音掛號(24小時)(02)2181-1995

(二)網路掛號、APP(24小時)

(三)話務中心(24小時):台北市請撥1999888(免費,公共電話及預付卡除外)

          外縣市請撥(02)2555-3000

(四)自動掛號機(24小時

(五)掛號櫃檯(週一至週五8:00-20:00,週六8:00-12:00) 

(六)傳真機掛號(週一至週五8:00-17:00)(02)25521609

※傳真專線僅供瘖啞人士掛號使用,傳真內容請註明姓名、病歷號碼或身分證字號、看診日期、午別、科別、醫師及回傳電話並附殘障手冊影本等資料傳真至本院。

預約掛號之預掛天數

一、診間:醫令預約掛號期間為98

二、網路、 APP、語音、櫃檯、話務中心、自動掛號機:預掛期間為28

門診給號原則

門診給號原則:3、7、9為現場號,10號之後逢尾數3、7為現場號,其餘號碼開放預約。

特別開放本院APP給號:1、 5、 尾數逢5。


提醒您!
 早上診報到時間為11:30前
 下午診報到時間為16:00前

夜間診報到時間為20:00前

逾時報到者,無法提供本次看診服務,請見諒!

 

◎門診收費標準

一、健保身份:

類 型一般(西醫)門診牙 醫中 醫
未經轉診經轉診
掛 號 費50元50元50元50元
基 本 部 份 負 擔240元100元50元50元
合計290元150元100元100元

 ※具備優免身份(掛號費),應備證件:
    1.身心障礙人士(殘障手冊正本)
    2.65歲以上獨居老人(台北市民,無配偶子女之戶口名簿正本)
    3.原住民(戶籍謄本)
    4.低收入戶

門診藥品部分負擔收費說明

一般藥品
100元以下
10元
 ※中醫門診/中低收入/
 身心障礙免收

101元以上

(每100元為一級)
最低20元,
 每級增加20元,
 上限300元
 ※中醫門診/中低收入/
 身心障礙上限200元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1次調劑
比照一般藥品收取藥品部分負擔
※中醫門診/中低收入/身心障礙免收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調劑
免收

※牙醫門診及DRG案件免收藥品部分負擔


門診藥品部分負擔金額對照表 
藥品費應自行負擔費用藥品費應自行負擔費用藥品費
應自行負擔費用
100元以下10元601-700
1201201-1300
240
101-200元20元701-8001401301-1400
260
201-30040801-900
1601401-1500
280
301-40060901-1000
1801501元以上300
401-500801001-1100
200

500-600
1001101-1200
220

二、自費身份:

    門診:掛號費50元+門診診察費+藥品、檢驗費或其他費用

    急診:掛號費80元+急診診察費+藥品、檢驗費或其他費用


◎掛號批價注意事項:

1.醫師門診時間表如有變動或醫師臨時請假時,則看診醫師以診間掛名牌為準。

2.首次到本院區看診之民眾請先填妥〈初診基本資料單〉後,再至現場掛號。

    ※上午門診請於11點30分以前辦理報到,下午門診請於4點以前辦理報到,預約夜間門診者

   請於當日20時前候診。

3.本院區開放初診現場、語音、APP、網路預約掛號,初診預約民眾請於就診當日先至現場掛號櫃檯辦理報到,再至診間就診。

4.進入診間時,請主動出示健保IC卡給診間護士,看診結束再至批價櫃檯或利用多元繳費機、行動APP繳費。

5.批價繳費時,請出示健保IC卡,IC卡無照片者必須出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有優待證件亦請一併出示方能優待。

6.本院收據可申報抵繳綜合所得稅,請妥善保存,收據僅此一份,遺失恕不補發。

7.預約掛號而遲到之患者,無法立即就診,請先向診間護士報到,並等候安排就診。

8.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7條規定:接受保險對象就醫時,應查核其身分證件;如有不符,應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但須長期服藥之慢性病人,有下列特殊情況而無法親自就醫者,以繼續領取相同方劑為限,得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醫師依其專業知識之判斷,確信可以掌握病情,始能開給相同處方:

    ※行動不便,經醫師認定或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

    ※已出海,為遠洋漁業作業或在國際航線航行之船舶上服務,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經受託人提供法院裁定文件影本。

    ※經醫師認定之失智症病人。

    ※其他經保險人認定之特殊情形。

9.自109年2月1日起,3個月內連續爽約2次,則自第2次爽約日期起3個月內不接受語音、網路、人工電話、APP及自掛機掛號,如有就醫需求則需臨櫃辦理。(實際就診後即恢復日後預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