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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安寧的收案條件?

願意簽屬DNR(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及願意在家善終的生命末期病人,得依據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定收案,其條件如下:
(一)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得接受安寧緩和醫療照護之末期病人(必要條件)。
(二)癌症末期病患:
1.確定病患對各種治癒性治療效果不佳(必要條件)。
2.居家照護無法提供進一步之症狀改善而轉介時。
3.病情急劇轉變造成病人極大不適時,如
(1)高血鈣(Hypercalcinemia)、(2)脊髓壓迫(Spinal Cord compression)、(3)急性疼痛(Acute pain)、(4) 嚴重呼吸困難(Dyspnea severe)、(5)惡性腸阻塞(Malignant bowel obstruction)、(6)出血(Bleeding)、(7)腫瘤(塊)潰瘍(Ulcerated mass 如breast cancer,buccal cancer)、(8) 嚴重嘔吐(Vomiting severe)、(9) 發燒,疑似感染(Fever R/O Infection)、(10)癲癇發作(Seizure)、(11)急性瞻妄(Delirium,acute)、(12)急性精神壓力,如自殺意圖(Acute Psychological distress,Suicide attempt)
(三)末期運動神經元病患:
1.末期運動神經元病患,不接受呼吸器處理,主要症狀有直接相關及/或間接相關症狀者。
(1)直接相關症狀:虛弱及萎縮、肌肉痙攣、吞嚥困難、呼吸困難。
(2)間接相關症狀:睡眠障礙、便秘、流口水、心理或靈性困擾、分泌物及黏稠物、低效型通氣不足、疼痛。
2.末期運動神經元患者,雖使用呼吸器,但已呈現瀕臨死亡徵象者。
(四)主要診斷為下列疾病,且已進入末期狀態者(相關症狀等條件詳附表):
1.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態
2.其他腦變質
3.心臟衰竭
4.慢性氣道阻塞,他處未歸類者
5.肺部其他疾病
6.慢性肝病及肝硬化
7.急性腎衰竭,未明示者
8.慢性腎衰竭及腎衰竭,未明示者
(五)經醫師診斷或轉介之末期狀態病患,其病情不需住院治療,但仍需安寧居家療護者。
(六)病人之自我照顧能力及活動狀況需符合ECOG scale(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Scale ) 2級以上(對照 Patient Staging Scales,PS,Karnofsky: 5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