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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重要須知:
陪探病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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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須知
1.應備證件
身分類別 | 攜 帶 證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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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般健保 | 健保IC 卡及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 |
榮民或榮 民遺眷 | 健保IC 卡、榮民證或榮民遺眷證、國民身分證 |
新生兒 | 父(母) 之健保IC卡 |
重大傷病 患者 | IC健保 卡 |
外籍人士 (無健保者) | 護照 |
其他可減 免費用者 | IC健保 卡、相關證明文件 |
2.健保病患住院費(自 行負擔費用)
項 目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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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病房 | - 住院30日以內,部分 負擔比例為10%。
- 31日至60日,為 20%。
- 61日以上者,為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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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房 | - 30日以內,部分負擔 比例為5%。
- 31日至90日,為 10%。
- 91日至180日者, 為20%。
- 181日以後,為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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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部分負 擔情況 | - 重大傷病(僅適用於因 重大傷病卡所註明之病症而住院)。
- 分娩。
- 持有「榮」或「福」字 註記之保險憑證就醫者。
- 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二條所訂之預防保健服務。
- 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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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不給 付範圍 (依全民 健康保險法第九條規定) | - 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 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 預防接種及其他由政府 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 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 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 成藥、醫師指示用藥。
- 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 護理師。
- 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 師診斷認為必要輸血,不在此限。
- 人體試驗。
- 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 護,不在此限。
- 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 病房費差額。
- 病人交通、掛號、證明 文件。
- 義齒、義眼、眼鏡、助 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 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特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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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費用負擔自101年2月8日起,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住院醫療費用自行負 擔金額上限,調整如下:
- 同一疾病住院每次部分負擔上限為 31,000元。
- 全年住院累積部分負擔上限為 52,000元。
等候病床須知:
- 門診病人辦理住院若當時即有床位, 在辦妥住院手續後即可入住。
- 門診病人辦理住院若當時無空床位可 入院,請留下聯絡電話或手機號碼,當有床位時當天本院區會電話通知前來辦理住院手續,自電話及簡訊通知可辦理入院手續床位保留4小時,若來賓未於床位保留 時間內辦理住院手續,本院區住出院中心將通知下一位候床來賓。
- 待床期間如有任何改變或疑問,可在 上班時間早上8點至下午5點前,打電話詢問院區住出院櫃檯。
- 辦理住院手續地點:
和平院區
- 上午8點至晚上5點:A棟1樓8、 9號批價掛號櫃檯。
- 下午5點至晚上9點30分:A棟1 樓批價掛號櫃台。
- 晚上9點30分至次日上午8點:B 棟1樓急診批價掛號櫃檯。
- 聯絡電話:02-23889595轉2139、2027。
婦幼院區
- 上午6點至晚上10點:1樓掛號批 價櫃檯。
- 晚上10點至次日6點:急診批價掛 號櫃檯。
- 聯絡電話:02-23916470轉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