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欲申請身心障礙鑑定,請備妥以下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社會課領取身心障礙鑑定表:
(一)、初次鑑定─身份證(未滿14歲尚未請領國民身份證者檢附戶口名簿)、1吋之半身照片3張、印章。
(二)、重新鑑定─身份證(未滿14歲尚未請領國民身份證者檢附戶口名簿)、
1吋之半身照片3張、印章、原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
(三)、到宅鑑定─
1. 到宅鑑定資格:依據身心障礙鑑定作業辦法第十條規定:
(1).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2).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3).長期重度昏迷。
(4).其他特殊困難,經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者。
2.到宅鑑定須備妥資料:
(1).肢體障礙:3個月內診斷證明書,若無法取得須檢附申請人患肢之照片2張及里長證明。
(2).呼吸類別:需經積極治療並佩戴呼吸器滿6個月後檢附明敘呼吸器使用日期之診斷證明書。
(3).神經內科:重度昏迷等非明顯經由外觀判定之病徵,須檢附確診之詳細病歷摘要佐證疾病狀況。
提醒您,若非本人辦理,請攜帶本人及受託人之身份證、印章、及委託書。
若您仍對身心障礙鑑定申請流程有疑慮,請洽諮詢聯絡電話:(02)2552-3234分機3620
二、本院中興區之身心障礙者鑑定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