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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健保規定收案條件有哪些?

(1) 基本條件:
照護對象限居住於住家(不含照護機構),且經醫師評估有明確醫療需求,因失能或疾病特性致外出就醫不便。
(2) 重度居家醫療(一般居家照護):符合基本條件且
(A) 病人只能維持有限之自我照顧能力,即清醒時,百分之五十以上活動限制在床上或椅子上;且
(B) 有明確之醫療與護理服務項目需要服務者;且
(C) 罹患慢性病需長期護理之病人或出院後需繼續護理之病人。
(3) 重度居家醫療(居家呼吸器依賴患者):符合基本條件且
(A) 連續使用呼吸器21天(含)以上;或
(B) 經醫師診斷為肌萎縮性脊髓側索硬化症(ALS)或先天性肌肉萎縮症,且領有重大傷病證明並符合附表9.5之收案標準者;病患經專業審查同意收案後,每年評估1次,3年以後除有特殊理由,原則不再評估。
(4) 安寧療護:符合基本條件且
(A) 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得接受安寧緩和醫療照護之末期病人;且
(B) 癌症末期病患、末期運動神經元病患或其他八大疾病,且已進入末期狀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