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共同照護」是指在住院(不含入住安寧病房)或急診診療中之病人有安寧療護服務之需求,
可由原照護病人之醫療團隊之醫護人員照會同院之「安寧共同照護」醫療團隊,藉由安寧共照團隊人員依病人之病況,提供適宜之安寧照護服務。
- 服務對象
經醫師診斷或轉介之末期癌症病人、末期運動神經元病人者及下列疾病末期病人,
包括: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態(失智症)、其他腦變質、心臟衰竭、慢性氣道阻塞疾病,他處未歸類者、肺部其他疾病、慢性肝病及肝硬化、急性腎衰竭,
未明示者、慢性腎衰竭及腎衰竭,未明示者、末期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末期衰弱老人、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列臨床條件者,
以及罕見疾病或其他預估生命受限者等病人,且病人或家屬同意接受安寧共同照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