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鑑定服務
- 若欲申請身心障礙鑑定,請備妥以下文件後,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社會課領取身心障礙鑑定表。需備文件如下:
- 初次鑑定:身份證(未滿14歲尚未請領國民身份證者檢附戶口名簿)、1吋之半身照片3張、印章。
- 重新鑑定:身份證(未滿14歲尚未請領國民身份證者檢附戶口名簿)、1吋之半身照片3張、印章、原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 再次申請/自行申請變更:應備文件同上及三個月內之診斷證明書。
- 到宅鑑定:除上述證件外,須另附3個月內之診斷證明書(不限公私立醫院),若無法取得,請檢具里長開具到宅鑑定申請書。
- 提醒您,若非本人辦理,請攜帶本人及受託人之身份證、印章。
- 到宅鑑定資格:
-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 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 長期重度昏迷
- 其他特殊困難,經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者
- 取得「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到衛生主管機關簽訂的指定合約醫療機構辦理鑑定,鑑定完成後,醫院直接將鑑定表寄回衛生局複核,並再由衛生局轉送社會局複審後,遞送至申請人所屬之鄉、鎮、市、區公所,鑑定結果符合法定身心障礙等級標準者,始由鄉、鎮、市、區公所依規定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 忠孝院區之身心障礙者鑑定流程圖:

- 如需相關諮詢,請洽社工課諮詢電話(02)2786-1288轉分機1746、8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