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請問我要申請身心障礙鑑定,要如何辦理? A: 一、辦理身心障礙者鑑定,請攜帶被鑑定者之診斷書、印章、身分證、戶口名簿、一吋照片(最近3個月內)三張,前往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二、取得「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到衛生主管機關簽訂的指定合約醫療機構辦理鑑定,鑑定完成後,醫院直接將鑑定表寄回衛生局複核,再由該局轉送至社會局進行複審後,遞送至申請人所屬之鄉、鎮、市、區公所,鑑定結果符合法定身心障礙等級標準者,始由鄉、鎮、市、區公所依規定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回上一頁]
Q:請問我要申請身心障礙鑑定,要如何辦理?
A:
一、辦理身心障礙者鑑定,請攜帶被鑑定者之診斷書、印章、身分證、戶口名簿、一吋照片(最近3個月內)三張,前往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二、取得「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到衛生主管機關簽訂的指定合約醫療機構辦理鑑定,鑑定完成後,醫院直接將鑑定表寄回衛生局複核,再由該局轉送至社會局進行複審後,遞送至申請人所屬之鄉、鎮、市、區公所,鑑定結果符合法定身心障礙等級標準者,始由鄉、鎮、市、區公所依規定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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