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負擔說明
部分負擔說明 (112年7月1日生效) 部分負擔比率表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及第47條已明定保險對象就醫應自行負擔部分費用,其規定說明如下:
門診
保險對象一旦生病或受傷,前往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時,除了掛號費外,每次需要自付部分負擔費用如下:
前往特約基層診所就醫,部分負擔金額是50元,到地區醫院就醫,部分負擔金額是80元;如果有需要至區域醫院就醫,部分負擔金額是240元;若至醫學中心就醫,部分負擔金額是420元。
中醫和牙醫門診,不論醫療院所層級,部分負擔都是50元。
註:類型 醫院層級 部分負擔金額 一般門診 牙醫 中醫 急診 經轉診 未經轉診 基本部分負擔 醫學中心 170元 420元 50元 50元 750元 區域醫院 100元 240元 50元 50元 400元 地區醫院 50元 80元 50元 50元 150元 基層診所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150元 藥品部分負擔 藥品
費用級距地區醫院/基層診所
(含首次慢箋調劑)西醫門診
(含首次慢箋調劑)中醫門診
(慢箋調劑免收部分負擔)100元以下 0元 10元
(中低收入者及
身心障礙者0元)0元 101- 200元 20元 20元 20元 201- 300元 40元 40元 40元 301- 400元 60元 60元 60元 401- 500元 80元 80元 80元 501- 6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601- 700元 120元 120元 120元 701- 800元 140元 140元 140元 801- 900元 160元 160元 160元 901- 1,000元 180元 180元 180元 1,001- 1,100元 200元 200元 (中低收入者及身心障礙者200元) 200元 1,101- 1,200元 220元 1,201- 1,300元 240元 1,301- 1,400元 260元 1,401- 1,500元 280元 1,501元以上 300元 復健物理治療
(含中醫傷科)醫院層級 同療程第一次 同療程第二至第六次 醫學中心 同基本部分負擔 50元 區域醫院 50元 地區醫院 50元 基層診所 50元
急診
萬一罹患的傷病需要緊急救治,可直接到附近有急診設備的醫療院所就診,並按照附表一的規定,急診的部分負擔包括給藥、處置、檢查或檢驗等醫療服務,特約診所或地區醫院每次需自付150元,在區域醫院每次需自付400元,在醫學中心須自付750元。
住院
住院費用是以病房種類及住院日數規定不同的部分負擔比率,即使用急性病房之部分負擔比率高於慢性病房。其目是希望民眾生病住院時,過了急性期,就應該回家療養或轉入慢性病房。病房別 部分負擔比率 5% 10% 20% 30% 急性病房 - 30日內 31~60日 61日後 慢性病房 30日內 31~90日 91~180日 181日以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