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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負擔說明

部分負擔說明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及第47條已明定保險對象就醫應自行負擔部分費用,其規定說明如下:


門診
保險對象一旦生病或受傷,前往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時,除了掛號費外,每次需要自付部分負擔費用如下:
前往特約基層診所就醫,部分負擔金額是50元,到地區醫院就醫,部分負擔金額是80元;如果有需要至區域醫院就醫,部分負擔金額是240元;若至醫學中心就醫,部分負擔金額是420元。
中醫和牙醫門診,不論醫療院所層級,部分負擔都是50元。
註:

  1. 凡領有殘障手冊的者,到任何特約醫療機構就醫,部分負擔都是50元。
  2. 門診復建(含中醫傷科)部分負擔:門診就醫如屬同一療程者,初次診療受理掛號時,健保IC卡應扣除就醫可用次數1次,繳交一次部分負擔,同療程第二次以後(含第二次)的治療,健保卡不須扣除就醫次數,除了復健及中醫傷科須繳交50元外不須再繳交部分負擔費用。


(112年7月1日生效)


類型醫院層級部分負擔金額
一般門診牙醫中醫急診
經轉診未經轉診
部分負擔金額表
基本部分負擔醫學中心170元420元50元50元750元
區域醫院100元240元50元50元400元
地區醫院50元80元50元50元150元
基層診所50元50元50元50元150元

藥品部分負擔藥品
費用級距
地區醫院/基層診所
(含首次慢箋調劑)
西醫門診
(含首次慢箋調劑)
中醫門診
(慢箋調劑免收部分負擔)
100元以下0元10元
 (中低收入者及
身心障礙者0元)
0元
101- 200元20元20元20元
201- 300元40元40元40元
301- 400元60元60元60元
401- 500元80元80元80元
501- 600元100元100元100元
601- 700元120元120元120元
701- 800元140元140元140元
801- 900元160元160元160元
901- 1,000元180元180元180元
1,001- 1,100元200元200元(中低收入者及身心障礙者200元)200元
1,101- 1,200元220元
1,201- 1,300元240元
1,301- 1,400元260元
1,401- 1,500元280元
1,501元以上300元
復健物理治療
 (含中醫傷科)
醫院層級同療程第一次同療程第二至第六次
醫學中心同基本部分負擔50元
區域醫院50元
地區醫院50元
基層診所50元

急診
萬一罹患的傷病需要緊急救治,可直接到附近有急診設備的醫療院所就診,並按照附表一的規定,急診的部分負擔包括給藥、處置、檢查或檢驗等醫療服務,特約診所或地區醫院每次需自付150元,在區域醫院每次需自付400元,在醫學中心須自付750元。

住院
住院費用是以病房種類及住院日數規定不同的部分負擔比率,即使用急性病房之部分負擔比率高於慢性病房。其目是希望民眾生病住院時,過了急性期,就應該回家療養或轉入慢性病房。


部分負擔比率表

病房別部分負擔比率
5%
10%
20%
30%
急性病房
-
30日內
31~60日
61日後
慢性病房
30日內
31~90日
91~180日
181日以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