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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識器官捐贈:
(一)什麼是器官捐贈?
所謂器官捐贈就是指功能健全器官或組織,以無償捐贈的方式,透過醫學技術,移植給比對適合的病人,達到治療疾病及挽救生命的目的。當面臨以下二種情況時,
1. 因無法抗拒的外力因素而發生意外或疾病,經腦死判定醫師判定「腦死」時。
2. 面對生命臨終時。
經個人生前意願或親人同意,經由醫療專業醫師的診斷確認將自己可用的器官或組織,以無償的方式捐贈給有需要的人,讓他們能夠延續生命,改善未來的生活品質,並且能繼續貢獻社會
(二)器官捐贈有哪些種類?
1.活體捐贈: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活體捐贈是指將部分器官捐贈給
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配偶是指必須與捐贈器官者生有子女或結婚
二年以上)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罹患移植適應症者,不在此限,
並應符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其他相關規定。
2.大愛捐贈: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四條規定,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前述死亡以腦死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判定程序為之。
(三)目前有哪些器官及組織可以捐贈?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移植之器官類目包括下列項目:心臟、肺臟、肝臟、腎臟、胰臟、小腸等。
可捐贈移植的組織:皮膚、骨骼、眼角膜、心瓣膜、血管、軟骨組織、韌帶、氣管、骨髓等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類目。
(四)何種情況下可以器官捐贈?
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四條規定,病人曾經簽署過器官捐贈同意書且
具有捐贈意願,或家屬有捐贈意願,在評估其器官及組織功能良好,經醫師
判定死亡後,方可進行器官捐贈。
現行死亡判定可分為「心臟死」及「腦死」:
1. 心臟死後器官捐贈: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之末期病人,經醫生評估符合器官捐贈條件,得於同意撤除維生系統並經醫師判定死亡後,捐贈器官等其他組織。
2. 腦死器官捐贈:腦死即腦幹死,腦幹功能不可逆的完全喪失,即無法維持
基本的呼吸心跳血壓等生命徵象,即使使用呼吸器葉克膜藥物等,都無法維持生命徵象,因此在醫學倫理上,才同意腦死病人可作為器官捐贈者。
(五)有哪些疾病會影響器官的捐贈?
1.僅有無法控制的感染性疾病者,則不能捐贈器官,如狂牛症。
2.衛福部2018年宣布台灣成為全亞洲第一個開放愛滋感染者可互捐器官的國
家,愛滋病捐增者可捐贈七大器官,包含心臟、肺臟、肝臟、腎臟、胰臟、
眼角膜、小腸,而愛滋患者只能捐給愛滋病陽性的等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