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組織架構暨業務職掌|業務說明|捐贈徵信|社會資源|常見社會福利服務諮詢問答篇
1.器官捐贈會影響醫療品質嗎?
答:救人是所有醫護人員的責任,他們會盡所有的能力來挽救病人的生命,不會因病人器官捐贈的意願而有所疏忽,而且醫師也只有在病人已確實被判定腦死後才可以摘取器官。
2.器官捐贈後會影響喪葬進行嗎?
答:器官摘取就像一般外科手術,只須數小時即可完成,摘取後醫師會細心縫合恢復外觀,因此絕不會影響喪葬的安排。
3.宗教上有禁止器官捐贈行為嗎?
事實上,在佛教、天主教、道教、回教、一貫道、基督教的教義當中對器官捐贈的看法是相同的,都願意讓生命得以延續。釋證嚴法師說「器官捐贈是慈悲大願的顯現,可以延續個人的慧命。」
4.器官可以買賣嗎?
答: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供移植之器官以無償捐贈方式為之」,器官是生命的禮物只有出於愛心的捐贈,絕不能有任何交易行為。
5.簽了器官捐贈同意卡,是否發生意外時就必須要捐贈器官?
答:即使生前簽署過器官捐贈同意卡,但醫院若要做器官捐增,必須經過嚴格的腦死判定程序及檢察官簽署,並經家屬簽字同意才可進行。
6.如果我想要捐贈部分肝臟給親屬,該如何進行捐贈呢?
答:您可以向您親屬就醫的醫院表達您要捐贈之意願,該醫院將會請您填具相關資料,並為您進行心理、社會及醫學評估,並將彙整活體肝臟移植作業所需文件送交登錄中心,登錄中心將盡快完成審議作業,通過審查後,才能施行移植手術。
7.如果我簽了器官捐贈同意書,就一定要捐贈器官嗎?
答:在醫師判定死亡及腦死的狀況下,得以施行器官捐贈。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中規定,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需合於下列規定之一:
(1)本人以書面或遺囑同意者。
(2)捐贈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者。
(3)捐贈器官之意願,經二位以上醫師書面證明者。
符合上述情況之一者,移植醫師始得進行器官摘取。第1項及第2項之書面同意,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提及得填具器官捐贈同意書方式為之。
8.如果我就醫前便已表達了器官捐贈的意願,萬一我在醫院就醫時,是否會影響醫療人員對我的照顧品質?
答:如果您生病或受傷,醫療團隊會將您列為優先拯救之生命。只有在所有拯救您生命之方式都失敗、被宣告死亡之後,才會被提出器官捐贈的問題。醫療人員對您之照顧品質將不會受到影響。
9.如果我捐贈了器官,我的身體外型是否會遭破壞而不美觀?是否能進行一般的喪葬儀式?
答:器官摘除時是以外科手術的技術標準進行,手術後會縫合並盡量維護外觀正常。
10.我捐出器官後,我的家人可以收取費用嗎?
答:依照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器官捐贈是無償的,因此捐贈者家屬不能收受器官捐贈的費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捐贈器官之死者親屬,得酌予補助喪葬費。依據捐贈屍體器官移植喪葬費補助標準第二條規定,捐贈眼角膜者,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捐贈眼角膜以外之器官或捐贈多重器官者,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11.捐贈器官與受贈者之配對如何進行?
答:登錄中心已建置有等待移植者名單及捐贈者名單之資料庫,登錄系統將依照衛生署公告之分配原則及移植標準進行配對,包括血型、疾病嚴重度、地區分配、等候時間等因素,建立優先順序,盡快讓等待移植醫院瞭解配對結果。
12.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是否會和大體捐贈意願衝突?
答:器官捐贈是指病人因意外或疾病過世時,經醫生評估後,將器官及組織捐贈予待移植者,大體捐贈為過世之後將大體捐贈予醫學院,供做教學研究使用,兩者之生前意願表達可同時簽署,並不相衝突,待無常來時再視身體狀況由醫護人員判斷適合進行哪一種捐贈。
※以上部份內容參酌及摘自於
1.衛生福利部及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認識器官捐贈生命教育3部曲。
2.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摺頁。
3. 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綱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