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為使藥品自費訂價符合一致性原則,將於110年7月1日起實施調整。 二、藥品價格依採購價高低做為區間,訂有不同的自費訂價原則,並參照臺北市公立醫學中心註1之民眾收費標準,取其中位數為收費基準之下限,價格最高者為收費基準之上限,且不逾原則之收費額度。 註1:含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三軍總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1100127依109年第2次自費項目訂價小組會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