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處理重大爭議或執行涉有公共安全之違建,委員會由府內外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受理違建當事人陳情,經由公開公正透明的審查方式成就違建處理新價值,有效減少違建積案、降低相關人員工作壓力並保障民眾權益。
- 民眾申請審議的違建爭議案件,由副主任委員指派府外委員3至5人召開小組會議,會議當日由業務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提供會議資料並說明案情,因此在召開審議程序前,當事人不會知悉與會委員名單,委員亦不知曉案件內容,避免當事人對委員造成遊說壓力,同時亦能保障委員會公平公正審議各類案件。
- 另外經委員會決議維持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原違建查報處分認定的案件,除有特殊原因得申請展延拆除期限外,均應於14日內由建築管理工程處排訂拆除期程,不得緩拆。案件決議內容均會上網公開,供大眾審視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建之決心,並加速違章建築處理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