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檢討修正
一、近期本府配合中央「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5條之3,放寬危老建築基地高度、高度比、後院深度比及住宅區建蔽率,業於107年11月21日發布修正,預期使建築基地之規劃設計更經濟效率,提高所有權人重建整合意願;另配合本市產業變遷調整前開自治條例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使用項目及分區使用規定,放寬第三種住宅區得附條件允許設置人民團體、寵物寄養、寵物美容、運動訓練班、機車修理及附屬零件出售展示,工業區得設置企業總部、得附條件允許設置托兒教保服務設施等,並配合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業於108年2月23日發布修正。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今年度持續檢討「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並於107年12月11日及12月18日分別函請本府各機關、公會及人民團體提供修法建議。後續將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劃設目的、使用規定調整之需求性及外部性等研議法令修正之適宜性,預計於凝聚各方共識後將修法草案提送本市議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