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任何人都可以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及「預立醫療決定」嗎?
是的,只要您符合以下條件就可以簽署:
1.18歲以上(民國112年後民法修正)。
2.意識清楚(無受監護宣告、或是沒有因生病、藥物、精神狀況或其他因素導致無法做決定的情形)
但要完成預立醫療決定書簽署,還須具有健保卡,完成諮商將您的決定書上傳註記後才會生效喔!
(所以有本國健保卡的成年外國人也是可以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的!)
Q2.我在你們醫院簽過安寧還要再簽預立醫療決定嗎?
這一題在實務上常常被問到,但因為保障範圍跟適用法規的不同,安寧意願書(俗稱DNR或不急救同意書)只有適用於「末期病人」的部分,如果像是極重度失智、永久植物人或其他嚴重不可治癒的疾病(例如罕病)不一定是末期狀態,還是得長期臥床照顧一陣子,到最後處於末期時才適用安寧,所以您可以先邀請家屬或醫療委任代理人一起來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再做決定。
更多關於「預立醫療決定書」與「安寧意願書」的差異比較請參考:https://tpech.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343ADEA7F444B698&sms=B1B940B2F10F0AB3&s=23FD2CFB9196A61F
Q3.請問「預立醫療決定(AD)」就是放棄醫療嗎? 跟之前的DNR(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有什麼不同?
兩者不同喔,這些都不是放棄醫療,這些只是事先表明在特定情況之下,我可以拒絕延長生命或延長死亡的醫療措施,表達希望採用緩和醫療的照顧來走最後一哩路的書面文件。
「病人自主權利法」保障每個人對自己醫療措施的「知情、選擇與決定權」,也強調在您意識清楚時,能夠及早表達自己對於在「五種特定臨床下」(像是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等等..)希望接受或拒絕的醫療照護選擇及善終相關意願,而安寧緩和意願書只有適用在末期病人身上。
為了讓您能夠在簽署文件之前,對於相關規定有更深入的了解,預立醫療決定書必須事先透過一個與專業醫療團隊共同諮商的過程 (稱之為「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邀請您與親友一起來討論後,做出適合您的決定,醫院也會將決定書上傳到中央資料庫並註記在健保卡上,確保您的權益。
預立醫療決定書與安寧意願書的不同,詳情請上北市聯醫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專區: https://reurl.cc/VXqbKA
Q4.「預立醫療決定」跟安樂死有什麼不同?
「安樂死」是由醫師開處方後給予病人使用,加速死亡過程,但通常醫師不願意或不忍心採用這麼強烈的方法;「協助自殺」則是醫師開藥,但病人自己服用;但是病主法只是「回歸疾病自然的歷程」,就像回到古早時代,去不施予或撤除您認為不需要的醫療照護措施,並提供緩和醫療的處置,減少疼痛或不舒適感,尊重您自己對於生命品質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