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安樂死》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不一樣!
也有人會好奇說,病主法是安樂死法嗎?當然不是,請看以下表格說明: 看完以上差異比較,您清楚了嗎? 相信大家對於安寧、DNR、放棄急救同意書簽署等已經有粗略概念或印象,
那麼,在民國108年病人自主權利法(簡稱:病主法)上路之後,為了避免對於「安寧條例與病主法是一樣的概念」的誤解,我們用以下用簡單表格說說這幾項差異:簽署文件 安寧條例-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病主法-預立醫療決定書(AD)
簽署拒絕心肺復甦術(DNR),其實是拒絕施行心肺復甦術,不是書面文件名稱。而簽署的文件名稱為「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可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AD),來保障自己在未來符合臨床條件時,在醫療選擇上的權益。 適用對象(臨床執行的條件) 安寧條例
民眾簽署了「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在判定為末期病人時,可拒絕心肺復甦術(CPR)、維生醫療和接受安寧緩和醫療。病主法
除了在判定末期病人外,新增4種臨床條件,包含「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症」。拒絕或撤除範圍 安寧條例
可以「拒絕心肺復甦術(CPR)、維生醫療和接受安寧緩和醫療」病主法
可以選擇接受、拒絕或撤除「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醫療照護選項,除了新增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外,緩和醫療則改成必要提供項目。 讓我們來做最後的統整:
過去
現在
無論您是在預立醫療決定書內勾選「願意接受」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還是「由醫療委任代理人替您決定」,都是出自於您在知情,與自主思考,或取得家人尊重與共識後,所做出的自主選擇。
我們尊重您的自主想法與安排!並非一昧認為或倡導「拒絕」就是好的理念!
同場加映!
病人自主權利法概念上不是安樂死,也不等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以如果您想要做好事先安排
在未來處於五款臨床條件時,能有明確的醫療指示與決定,無論您想要或不要接受醫療照護
都歡迎您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即時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保障您自己在未來時的善終權益,也讓家庭不留後悔與遺憾、以及醫病之間有更好的信任和諧關係!
給自己與家人一份愛的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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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部分內容感謝病人自主研究中心提供,網頁內文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整理與撰寫,若要引用或使用,請註明來源與出處,請尊重智慧財產權!謝謝您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