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健檢公告有關無健保身分之外籍人士自費醫療項目收費標準加計1.3倍計價
一、本院門診體檢自114年8月1日起及自費健康檢查自114年9月1日起,非本國籍無健保對象,其健檢相關費用依醫院本國人自費醫療收費標準1.3倍計價。(不分是否為健保給付項目)
二、適用對象係外籍人士自行掛號、就診、健康檢查之非本國籍病人,就診程序與一般本國籍病人相同。
Foreign patients(without NHI): Fees are charged 1.3 times of Taipei City Hospital self-paid fe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