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17條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常規項目: 新進勞工在職勞工供膳餐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