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遊說?
所謂的「遊說」,是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
作為陽光法制重要的一環,「遊說法」將於今(97)年8月8日開始施行,本法施行後,遊說者應逐案備具申請書,載明遊說者和被遊說者的姓名以及遊說的內容和目的,在進行遊說前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申請登記,被遊說者所屬機關也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受理遊說之登記,並且在接受遊說後的10天內將遊說案的內容通知所屬機關指定的專責單位。
為配合宣導遊說法相關資訊,並依該法第18條規定,使遊說行為及財務使用狀況經由公開透明方式揭露,接受大眾檢驗。本局設置此遊說法專區,集中放置遊說法公開資訊,俾便民眾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