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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九月十四日

行政院台八十二研展字第五二九一號函頒

臺、依據
一、院長於八十二年三月四日行政院第二三二一次會議提示。
二、八十二年九月二日行政院第二三四七次會議審議通過。

貳、目標─建立廉能政府 ─重點要求─
一、廉潔。
二、效能。
三、便民。

參、年度實施要項
一、檢肅貪瀆

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及各種集會,表達政府嚴辦貪瀆之決心,並鼓勵民眾勇於檢舉。(主辦機關:法務部、本院新聞局;執行機關:本院所屬各機關、省市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

各機關首長及政風機構發現貪瀆嫌疑者,應即檢同有關資料,函請法院檢察署或調查機關偵辦。(主辦機關:法務部;執行機關:本院所屬各機關、省市政府)

鼓勵犯貪瀆罪者自首或自白,起訴時由檢察官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或宣告緩刑。(主辦機關:法務部;執行機關:各級法院檢察署)

最高法院檢察署成立「肅貪督導小組」,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成立「肅貪執行小組」,至少每月開會一次,檢討其執行成效。(主辦機關:法務部;執行機關:各級法院檢察署)

嚴密查察重大工程、鉅額採購、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銀行放款、證券管理、監理、稅務、關務、警察、司法(含法務)、建管、地政、環保等類人員有無利益輸送或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等貪瀆行為,並從嚴偵辦。(主辦機關:法務部;執行機關:各級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

請託或關說事件,涉及違法或對機關業務有不當影響之虞者,如以書面為之,準用「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之規定處理之;非以書面為之,應簽報其長官。(主辦機關:法務部;執行機關:本院所屬各機關、省市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

研修「行政院禁止所屬公務人員贈受財物及接受招待辦法」,以杜公務人員因職務關係贈受財物或接受招待,並使公務人員知所依循。(主辦機關:法務部;執行機關:本院所屬各機關、省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

公務人員不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邀請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主辦機關:法務部;執行機關:本院所屬各機關、省市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

研修「貪污治罪條例」,包括下列各項:(主辦機關:法務部)

將該條例第四、五、六條定之罰金額度提高為三倍。

增列對於公務員關於職務上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

對行賄者自首不設時限,凡經自首,均免除其刑。

增訂公務員犯貪污罪後六個月內自首,並自動繳交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或宣告緩刑之規定。

增訂參與集體貪污之公務員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自動繳交所得財物,並供出其他共犯因而查獲者,免除其刑之規定。

增訂檢察官於偵查重大貪污犯罪時,得先凍結被告財產之規定。

研修「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提高檢舉獎金之額度,最高可達新台幣六百萬元。(主辦機關:法務部)

二、增進行政效能

健全機關組織、精簡現有員額

完成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主辦機關:本院研考會、人事行政局)

責由各機關檢討調整本機關暨所屬機關組織與職掌,於本(八十二)年十二月底前,完成組織及員額調整檢討報告報院審議。機關所掌業務涉及中央與地方權責問題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具中央與地方組織調整報告。凡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政策改變、功能明顯萎縮或重疊、業務以委託或授權辦理較有效率或專案評估績效不佳之機關、單位或任務編組應予裁併,於八十五年度前分階段澈底執行完畢。(主辦機關:本院研考會、秘書處、人事行政局;執行機關:本院所屬各機關、省市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

全面檢討機關組織法規,對未以法律規範之常設性機關,應研擬組織法制化實施計畫,以達成機關法制化目標。(主辦機關:本院秘書處、法規會;執行機關:本院所屬各機關)

規劃調整現有員額,責由各機關檢討現有職缺,非屬業務所需者予以凍結不補;配合組織精簡,所餘員額移撥至人力不足之機關或單位;三年內縮減本院暨所屬行政機關預算員額百分之五,八十三年度員額精簡比率,以不低於百分之二為原則;配合辦理有關訓練,以應業務移撥及人員轉任需要。(主辦機關:本院人事行政局;執行機關:本院所屬各機關、省市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

加強人力培訓、提振工作士氣

加強辦理基層人員各項訓練,以建立正確工作觀念,提高工作效能,服務民眾為重點。全面辦理各級主管人員領導統御及規劃能力訓諫,由各主管機關擬訂訓練計畫貫徹執行。(主辦機關:本院人事行政局;執行機關:本院所屬各機關、省市政府)

規劃設置國家行政研究院,有計畫培育中高級人才;通盤檢討各機關之員工訓練計畫,實施職務歷練與經歷管理,以提高公務人力素質。(主辦機關:本院人事行政局;執行機關:本院所屬各機關、省市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

繼續辦理各機關業務電腦化人才培訓,全面辦理公務人員基礎電腦訓練,並加強法制人員之業務專長訓練,實施業務人員之法制訓練。(主辦機關:本院人事行政局;執行機關:本院所屬各機關、省市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

兼採任用考試與資格考試;彈性考選進用高科技人才,兼採聘任方式進用科技及研究機關之人員;研議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主辦機關:本院人事行政局;執行機關:本院所屬各機關、省市政府) 各機關應建立「參與」暨「建議」制度,鼓勵公務員勇於進言樂以改進,主動提出革新改進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者,即予實質獎勵;各機關業務單位每年均應研提創新業務項目,列入機關目標管理,責由各級首長及主管確實負起革新職責,以塑造行政機關主動、積極、創新之組織文化。(主辦機關:本院人事行政局;執行機關:本院所屬各機關、省市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

依物價水準,逐年調整公務員待遇,促進公務員待遇合理化,落實輔購(建)公教住宅措施,加強因公傷殘者之照護,以提振工作士氣。(主辦機關:本院人事行政局、主計處)

賡續推動工作簡化(主辦機關:本院人事行政局;執行機關:本院所屬各機關、省市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

各級機關掌理之人民申請案件有關業務項目,凡作業流程較繁複,耗費時間、人力或經費較多者,應檢討簡併廢止表報,以及縮短公文處理程序,以求簡政便民。

辦公處所之配置及辦公機具之運用,均應規劃調整,推動櫃台作業,以配合工作簡化之需求。

檢討調整權責劃分,力求層級授權,落實分層責責,以減少行政作業層級,並縮短行政流程及時限,簡省民眾申辦時間。

推動辦公室自動化(主辦機關:本院研者會、主計處、秘書處;執行機關:本院所屬各機關、省市政府暨所屬各級機)

於八十七年度在二十三個縣(市)政府及三百六十八個鄉鎮市區公所,完成農業、建設、主計、財產管理等各項辦公室自動化系統。

運用「行政資訊網路」實施電腦連線作業,簡化申辦程序,縮短作業時限,並規劃以線上查驗、立即核發證照及跨越行政轄區等各項創新為民服務措施。

整合為民服務相關作業,設置多功能電腦服務櫃台;利用電腦網路增加服務據點,延長服務時間,發展「一處交件,全程服務」之自動化服務系統。

於半年內完成各項公文處理現代化興革措施之規劃,從制度、電子作業、法規研修及推廣宣導等各層面,規劃推行新速實簡之公文處理作業。

配合現代化公文處理系統推展時程,訂定適當百分比,逐年提高各機關公文處理的效率及精簡公文處理之人力,並選定「公文處理現代化示範發展中心」進行試辦。

增進法制功能

加強法規修訂:

全面檢討現行法規,凡有應修正、合併或廢止之事由者,應即整理,以精簡法規數量,並使法規適切可行。(主辦機關:本院法規會;執行機關:本院所屬各機關、省市政府)

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實際需要,應訂定法規據以執行者,應積極研訂,俾資適法,並利政務推動。(主辦機關:本院法規會;執行機關;本院所屬各機關、省市政府)

落實法規宣導:

透過各種有效宣導途徑,加強宣導,促使民眾知法守法。(主辦機關:本院法規會;執行機關:本院所屬各機關、省市政府)

法規所定事項之相關機關宜採行共同宣導措施,擴大宣導,以利法規貫徹執行。(主辦機關:本院法規會;執行機關:本院新聞局、本院所屬各機關、省市政府)

發揮主計精神、善用國家資源

審慎籌編預算

精進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之技術與確度,作為政府確立預算政策,決定預算規模的重要參據。(主辦機關:本院主計處)

基於零基預算精神,審慎訂頒預算收支方針及年度預算編審辦法,俾供各機關編報概算有所遵循。(主辦機關:本院主計處、省市政府主計處:執行機關:本院所屬各機關、省市政府)

加強各類施政計畫先期作業,研訂審查標準及程序,以發揮整體審查功能。(主辦機關:本院研考會、經建會、國科會、秘書處、主計處;執行機關:本院所屬各機關、省市政府)

協調各有關機關研擬建立中長期預算及財務規劃作業制度,俾對國家資源作較具前瞻性的規劃與運用。(主辦機關:本院主計處;執行機關:本院所屬各機關、省市政府)

研訂各主管機關編列年度歲出概算限額制度,以提高預算編審時效,更適切符合各機關施政需求。(主辦機關:本院主計處;執行機關;本院所屬各機關)

落實預算執行與考核

研訂八十三年度預算執行撙節支出具體措施,納入預算執行要點等相關法規規範。(主辦機關:本院主計處;執行機關:本院所屬各機關)

規劃建立計畫與預算執行進度與績效管制系統,增進業務、會計、管考(計畫)部門事前、事中及事後之密切配合與充分合作,落實考核。(主辦機關:本院主計處、研考會、經建會、國科會;執行機關:本院所屬各機關、省市政府)

三、加強為民服務(詳如實施要項分辦表)

各機關應就主管業務範圍,選定加強為民服務項目,積極規劃辦理,以解決民眾日常關切的問題。(主辦機關:本院研考會;執行機關:本院所屬各機關、省市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

研訂為民服務工作規範及獎懲標準,加強為民服務訓練,以充實工作人員知能,建立以民意為導向的正確服務觀念,改進服務態度。(主辦機關:本院研考會;執行機關:本院所屬各機關、省市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

加強為民服務平時考核工作,實地查核及電話試測所屬機關(單位)及人員服務績效,並列入年終考核參考。(主辦機關:本院研考會;執行機關:本院所屬各機關、省市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

本院於八十三年度選定為民服務工作重點項目,計有改進基層戶政作業、強化就業服務、改善公立醫院就診服務、加強消費者藥物食品檢驗及資訊服務、加強文化中心功能、推動貨物通關全面自動化、改進專利商標審查作業、改進商品檢驗作業、改進工商登記業務、改進車輛檢驗業務、加強都市道路交通秩序、加強都會區空氣污染管制及取締、加強原子能民生應用查驗及服務、設置行政革新信箱等十四項,由各主辦機關擬訂細部計畫予以推動。(主辦機關:本院各主管機關;執行機關:省市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

肆、推動組織
一、本院組設「行政革新會報」,恭請 院長、副院長任正、副召集人,成員包括本院秘書長、副秘書長暨本方案各主辦機關、省(市)政府首長,並由本院研考會主任委員擔任執行秘書,幕僚作業由本院研考會承辦,負責本院行政革新整體規劃推動事項。
二、本院人事行政局組設「行政革新推動小組」,負責本方案之宣導、推動及協調事項。
三、本院所屬各機關、省市政府暨縣市政府,分別組設「行政革新執行小組」,由首長任召集人,負責本方案各實施要項之宣導、執行、績效追蹤,及各該機關八十三年度自行選定革新事項之規劃與推動等事項。

伍、權責劃分
一、主辦機關:辦理本方案各實施要項之細部規劃及追蹤考核事項。
二、執行機關:執行本方案各實施要項之績效追蹤考核事項。
三、承辦單位:依本方案各實施要項之業務性質,分由各執行機關之法制、主計、人事、政風、研考及相關業務單位,辦理推動及績效追蹤考核事項,並由研考單位負責綜合事項。

陸、績效追蹤與考核獎懲
一、本方案發布實施後,各主辦機關應即協調、追蹤及督導執行情形。

二、本方案八十三年度終了三個月內,辦理績效追蹤及考核獎懲工作,各級機關作業程序如次:

第一個月:由本院所屬各機關、省市政府責由所屬機關(含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提報績效追蹤檢討報告。

第二個月:本院所屬各機關及省市政府依據所屬機關績效追蹤檢討報告,予以實地查證後,彙提績效追蹤考核初步報告(含人員獎懲擬議部分),函本院研考會,並副知本院法規會、主計處、人事行政局及各實施要項主辦機關。

第三個月:本院法規會、主計處、人事行政局及各實施要項主辦機關於二週內,就各機關所送績效追蹤考核初步報告研提意見後,由本院研考會彙整總報告報院。

三、本方案實施績效考核報告由本院行政革新會報審議後,檢討建議意見由院分行各機關辦理(含各機關首長獎懲部分)。

四、各機關首長對所屬人員就本方案規劃、推動、執行事項,應本監督職責,嚴加考核。由本院行政革新會報或上級機關行政革新執行小組,依各機關就本方案之執行績效詳加審議後,研議各機關首長獎懲事宜。

五、各級機關首長對規劃、推動、執行本方案之人員,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酌予獎勵:

對於行政革新從事專案研究、擬就具體方案,確有採行價值,或經採行具有重大革新績效者。

推動改善行政管理、提升行政效率、加強為民服務,有具體事蹟且有重大革新績效者。

執行行政革新工作有特殊貢獻且有具體事蹟者。

六、本方案執行不力或績效不彰者,各機關應對相關人員依法予以懲處。

七、本方案各主辦機關應明定績效考核及獎懲標準。

八、有關「端正政風行動方案」之績效追蹤與考核獎懲,由法務部主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