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機構沿革
政風機構的功能
◎政風機構及機關內之幕僚單位,「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10條規定:「各機關政風人員應秉承機關長官之命,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並兼受上級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
◎政風機構的法定職掌包括:政風法令的宣導、貪瀆不法的預防、政風興革建議、政風考核獎懲建議、公務機密的維護等工作項目。
◎政風機構在機關中的基本功能在於協助機關首長從事防腐化工作,具有組織的防疫功能,促使機關的業務(尤其是易滋弊端業務)能依法作,更要能在公開的檢視環境下有效率的運作。此與「行政革新方案」中建立「廉能政府」的主要目標及「廉潔」、「效能」、「便民」革新重點之旨意完全符合。
政風機構工作內容
◎發掘貪瀆不法事項
肅貪是除弊、興利的必要治標手段,政風人員結合民眾發掘機關貪瀆不法,並與檢察、調查機關配合,推動「刑事」與「行政」肅貪,嚇阻貪瀆,建立廉潔環境,提升國家競爭力。
◎預防貪瀆不法事項
政風人員除應深入機關問題所在,研提建議,以修正不合時宜法令規章,促進行政程序公開化、透明化,提升行政效率,進而防制弊端外,對於請託關說、受贈財物、飲宴應酬等易導致違法之防貪作為,亦協助機關訂定明確規範。
◎維護公務機密事項
杜絕違規或洩密事件,避免公務員以「洩密」為手段之貪瀆行為發生。
◎預防危害破壞事項
推動各項措施,預防機關危害或破壞事件發生,確保機關功能正常運轉。
◎落實執行陽光法案
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透過政風機構抽查審核,讓陽光法案成為機關最好的防腐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