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身心障礙者就醫聯繫窗口
本院身障相關服務
https://tpech.gov.taipei/cp.aspx?n=E291ED2CE5278F0E&s=76B62FCC457B9D8F
貳、身心障礙鑑定流程與相關注意事項
一、若欲申請身心障礙鑑定,請備妥以下文件後,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社會課領取身心障礙
鑑定表。需備文件如下:
(1)初次鑑定─身份證(未滿14歲尚未請領國民身份證者檢附戶口名簿)、1吋之半身照片3張、印章。
(2)重新鑑定─身份證(未滿14歲尚未請領國民身份證者檢附戶口名簿)、1吋之半身照片3張、印章、
原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3)到宅鑑定─除上述證件外,須另附3個月內之診斷證明書(不限公私立醫院),若無法取得,請檢具最
近一次住院之診斷證明書、里長開具證明(身心障礙者到宅鑑定里長證明)
提醒您,若非本人辦理,請攜帶本人及受託人之身份證、印章及委託書。
二、到宅鑑定資格:
主要針對全癱無法使用輪椅就醫之民眾,由醫療團隊至民眾家中提供身心障礙者鑑定之服務。
依據身心障礙鑑定作業辦法第十條規定:
(1)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2)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3)長期重度昏迷。
(4)其他特殊困難,經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者。
三、鑑定注意事項:
(1)因創傷或罹患慢性精神、神經系統或內外科疾病,導致身體功能結構 損傷,且經足夠現代化醫療,仍無法矯治使其脫離顯著失能狀態,而造成長期顯著失能者,方適合接受身心障礙鑑定。
(2)鑑定類別及向度說明:鑑定醫師應依其專業判定,決定適當之鑑定類別及其向度,若從未前來本院區就診,建議可攜帶他院與鑑定障別相 關之就診紀錄(如:住院病歷摘要、診斷書)提供鑑定醫師參考。
(3)因不同障礙類別,各專科醫師會依鑑定需要安排相關檢查或評估,以利身心障礙資格之判定。
(4)先由專科醫師就申請人身體功能與結構予以鑑定後,交由鑑定專業人員進行活動及參與面向之評估,兩階段之進行均需在同一家醫療院所完成,而活動及參與面向的鑑定若本人無法受訪,可由代理人回答,但外籍看護工不得為代理人受訪。
本院仁愛院區可鑑定之類別:全類別皆可<類別詳如附件(pdf檔案)>
本院仁愛院區身心障礙鑑定流程及相關規定<附件可下載(pdf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