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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

 

※收費標準

 
  • 健保身份:
 
類 型 一 般 門 診
未   經 轉 診 經 轉 診 牙 醫 中 醫
掛 號 費 50元 50元 50元 50元
基 本 部 份 負 擔 240元 100元 50元 50元
 
門 診 藥 品 部 份 負 擔
 藥 費  藥 品 部 份 負 擔 藥 費 藥品部份負擔
100元 以 下 0元 601-700元 120元
101-200 元 20元 701-800元 140元
201-300 元 40元 801-900元 160元
301-400 元 60元 901-1000元 180元
401-500 元 80元 1001元以上 200元
501-600 元 100元    
 
  • 自費身份:掛號費50元+診察費+藥品、檢驗費或其他費用
 

※掛號批價注意事項

 
  1. 醫師門診時間表如有變動或醫師臨時請假時,看診醫師以門診報到系統顯示之醫師為準。 
  2. 初診病人除至現場掛號外,亦可利用人工專線或網路辦理預約掛號,於就診當日至門診批價櫃檯填寫基本資料後再至門診報到。複診病人掛號後請逕至門診插卡報到,依門診報到系統叫號至診間就診。 
  3. 上午門診請於11時30分前報到,下午門診請於16時前報到。 
  4. 進入診間後,請主動出示健保IC卡給門診護理師,看診結束再至批價櫃檯繳費。 
  5. 批價繳費時,請出示健保IC卡,IC卡無照片者必須出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有優待證件亦請一併出示方能優待。 
  6. 本院收據可申報抵繳綜合所得稅,請妥善保存,收據僅此一份,遺失恕不補發。
  7.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7條規定:接受保險對象就醫時,應查核其身分證件;如有不符,應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但須長期服藥之慢性病人,有下列特殊情況而無法親自就醫者,以繼續領取相同方劑為限,得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醫師依其專業知識之判斷,確信可以掌握病情,始能開給相同處方:
    ※行動不便,經醫師認定或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
    ※已出海,為遠洋漁業作業或在國際航線航行之船舶上服務,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經受託人提供法院裁定文件影本。
    ※經醫師認定之失智症病人。
    ※因應COVID-19,無法返臺親自就醫或因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無法親自就醫者,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