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型 | 一般(西醫)門診 | 牙醫 | 中醫 | |
未經轉診 | 經轉診 | |||
掛號費 | 50元 | 50元 | 50元 | 50元 |
基本部份負擔 | 240元 | 100元 | 50元 | 50元 |
合計 | 290元 | 150元 | 100元 | 100元 |
門診藥品部分負擔收費說明 | ||
一般藥品 | 100元以下 | 10元 ※中醫門診/中低收入/ 身心障礙免收 |
101元以上 (每100元為一級) | 最低20元, 每級增加20元, 上限300元 ※中醫門診/中低收入/ 身心障礙上限200元 | |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1次調劑 | 比照一般藥品收取藥品部分負擔 ※中醫門診/中低收入/身心障礙免收 | |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調劑 | 免收 |
門診藥品部分負擔金額對照表 | |||||
藥品費 | 應自行 負擔費用 | 藥品費 | 應自行 負擔費用 | 藥品費 | 應自行 負擔費用 |
100元以下 | 10元 | 601-700元 | 120元 | 1201-1300元 | 240元 |
101-200元 | 20元 | 701-800元 | 140元 | 1301-1400元 | 260元 |
201-300元 | 40元 | 801-900元 | 160元 | 1401-1500元 | 280元 |
301-400元 | 60元 | 901-1000元 | 180元 | 1501元以上 | 300元 |
401-500元 | 80元 | 1001-1100元 | 200元 | ||
501-600元 | 100元 | 1101-1200元 | 220元 |
※可免除所有部分負擔者
1.重大傷病、分娩者。
2.經離島地區院所轉診至臺灣本島當次之門診或急診者。
3.健保卡上註記「榮」字的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4.健保卡上註記「福」字的低收入戶。
5.三歲以下兒童。
6.登記列管結核病患至指定特約醫院就醫。
7.勞保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就醫。
8.持「油症患者就診卡」或健保卡上註記「油症」身分之多氯聯苯中毒者(以下稱油症患者):第一代油症患者之門、急診及住院;第二代油症患者之門、急診就醫。
9.百歲人瑞。
10.同一療程,除了第一次診療需要部分負擔外,療程期間內都免除門診基本部分負擔(復健物理治療及中醫傷科除外)。
11.服役期間持有役男身分證之替代役役男(含一般替代役役男及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
※自費身份:掛號費50元+診察費+藥費、檢驗費、其他費用
《掛號批價注意事項》
1. 醫師門診時間表如有變動或醫師臨時請假時,看診醫師以門診報到系統顯示之醫師為準。
2. 本院區開放初診病人現場、人工專線、語音、網路、APP預約掛號,就診當日請先至門診批價櫃檯填寫基本資料後再至門診報到。複診病人掛號後請直接至診間門外門診報到系統插健保卡報到,依報到機叫號順序就診。
3. 上午門診請於11時30分前報到,下午門診請於16時前報到,夜間門診請於20時前報到。
4. 進入診間請主動出示健保IC卡,看診結束請至批價櫃檯或利用多元繳費機、行動APP繳費。
5. 批價繳費時,請出示健保IC卡,IC卡無照片者必須出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有優待證件亦請一併出示方能優待。
6. 本院收據可申報抵繳綜合所得稅,請妥善保存,收據僅此一份,遺失恕不補發。
7.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7條規定:接受保險對象就醫時,應查核其身分證件;如有不符,應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但須長期服藥之慢性病人,有下列特殊情況而無法親自就醫者,以繼續領取相同方劑為限,得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醫師依其專業知識之判斷,確信可以掌握病情,始能開給相同處方:
※行動不便,經醫師認定或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
※已出海,為遠洋漁業作業或在國際航線航行之船舶上服務,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經受託人提供法院裁定文件影本。
※經醫師認定之失智症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