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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
《門診收費標準》
※健保身份
類型
一般(西醫)門診
牙醫中醫
未經轉診經轉診
掛號費50元50元50元50元
基本部份負擔240元100元50元50元
合計290元150元100元100元



門診藥品部分負擔收費說明



一般藥品


100元以下
10元
※中醫門診/中低收入/
身心障礙免收



101元以上
(每100元為一級)
最低20元,
每級增加20元,
上限300元
※中醫門診/中低收入/
身心障礙上限200元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1次調劑
比照一般藥品收取藥品部分負擔
※中醫門診/中低收入/身心障礙免收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3次調劑
免收
      ※牙醫門診及DRG案件免收藥品部分負擔


門診藥品部分負擔金額對照表
藥品費應自行
負擔費用
藥品費應自行
負擔費用
藥品費應自行
負擔費用
100元以下10元601-700元120元1201-1300元240元
101-200元20元701-800元140元1301-1400元260元
201-300元40元801-900元160元1401-1500元280元
301-400元60元901-1000元180元1501元以上300元
401-500元80元1001-1100元200元

501-600元100元1101-1200元220元



※可免除所有部分負擔者

1.重大傷病、分娩者。

2.經離島地區院所轉診至臺灣本島當次之門診或急診者。

3.健保卡上註記「榮」字的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4.健保卡上註記「福」字的低收入戶。

5.三歲以下兒童。

6.登記列管結核病患至指定特約醫院就醫。

7.勞保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就醫。

8.持「油症患者就診卡」或健保卡上註記「油症」身分之多氯聯苯中毒者(以下稱油症患者):第一代油症患者之門、急診及住院;第二代油症患者之門、急診就醫。

9.百歲人瑞。

10.同一療程,除了第一次診療需要部分負擔外,療程期間內都免除門診基本部分負擔(復健物理治療及中醫傷科除外)。

11.服役期間持有役男身分證之替代役役男(含一般替代役役男及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

※自費身份:掛號費50元+診察費+藥費、檢驗費、其他費用


《掛號批價注意事項》

1.    醫師門診時間表如有變動或醫師臨時請假時,看診醫師以門診報到系統顯示之醫師為準。 

2.    本院區開放初診病人現場、人工專線、語音、網路、APP預約掛號,就診當日請先至門診批價櫃檯填寫基本資料後再至門診報到。複診病人掛號後請直接至診間門外門診報到系統插健保卡報到,依報到機叫號順序就診。 

3.    上午門診請於11時30分前報到,下午門診請於16時前報到,夜間門診請於20時前報到。 

4.    進入診間請主動出示健保IC卡,看診結束請至批價櫃檯或利用多元繳費機、行動APP繳費。 

5.    批價繳費時,請出示健保IC卡,IC卡無照片者必須出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有優待證件亦請一併出示方能優待。 

6.    本院收據可申報抵繳綜合所得稅,請妥善保存,收據僅此一份,遺失恕不補發。

7.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7條規定:接受保險對象就醫時,應查核其身分證件;如有不符,應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但須長期服藥之慢性病人,有下列特殊情況而無法親自就醫者,以繼續領取相同方劑為限,得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醫師依其專業知識之判斷,確信可以掌握病情,始能開給相同處方:

※行動不便,經醫師認定或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

※已出海,為遠洋漁業作業或在國際航線航行之船舶上服務,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經受託人提供法院裁定文件影本。

※經醫師認定之失智症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