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診》
※收費標準
- 健保身份:
類 型 | 一 般 門 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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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經 轉 診 | 經 轉 診 | 牙 醫 | 中 醫 | |
掛 號 費 | 50元 | 50元 | 50元 | 50元 |
基 本 部 份 負 擔 | 240元 | 100元 | 50元 | 50元 |
門 診 藥 品 部 份 負 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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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 費 | 藥 品 部 份 負 擔 | 藥 費 | 藥品部份負擔 |
100元 以 下 | 0元 | 601-700元 | 120元 |
101-200 元 | 20元 | 701-800元 | 140元 |
201-300 元 | 40元 | 801-900元 | 160元 |
301-400 元 | 60元 | 901-1000元 | 180元 |
401-500 元 | 80元 | 1001元以上 | 200元 |
501-600 元 | 100元 |
- 自費身份:掛號費50元+診察費+藥品、檢驗費或其他費用
※掛號批價注意事項
- 醫師門診時間表如有變動或醫師臨時請假時,看診醫師以門診報到系統顯示之醫師為準。
- 初診病人除至現場掛號外,亦可利用人工專線或網路辦理預約掛號,於就診當日至門診批價櫃檯填寫基本資料後再至門診報到。複診病人掛號後請逕至門診插卡報到,依門診報到系統叫號至診間就診。
- 上午門診請於11時30分前報到,下午門診請於16時前報到。
- 進入診間後,請主動出示健保IC卡給門診護理師,看診結束再至批價櫃檯繳費。
- 批價繳費時,請出示健保IC卡,IC卡無照片者必須出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有優待證件亦請一併出示方能優待。
- 本院收據可申報抵繳綜合所得稅,請妥善保存,收據僅此一份,遺失恕不補發。
-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7條規定:接受保險對象就醫時,應查核其身分證件;如有不符,應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但須長期服藥之慢性病人,有下列特殊情況而無法親自就醫者,以繼續領取相同方劑為限,得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醫師依其專業知識之判斷,確信可以掌握病情,始能開給相同處方:
※行動不便,經醫師認定或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
※已出海,為遠洋漁業作業或在國際航線航行之船舶上服務,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經受託人提供法院裁定文件影本。
※經醫師認定之失智症病人。
※因應COVID-19,無法返臺親自就醫或因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無法親自就醫者,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