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對於安寧、DNR、放棄急救同意書簽署等已經有粗略概念或印象,
那麼,在民國108年病人自主權利法(簡稱:病主法)上路之後,為了避免對於「安寧條例與病主法是一樣的概念」的誤解,我們用以下用簡單表格說說這幾項差異:
讓我們來做最後的統整:
過去
過去安寧條例的意願書之精神是「拒絕」維生醫療、心肺復甦術,其理念是僅倡導「拒絕」過度醫療,由緩和醫療團隊提供積極的緩和醫療,保障病人可以得到善終的概念。
現在
病主法則是站在安寧緩和條例的巨人肩膀上,希望有更進一步的發展,強調的核心精神是「自主選擇」,也就是說,今天如果您在5款臨床條件時,
無論您是在預立醫療決定書內勾選「願意接受」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還是「由醫療委任代理人替您決定」,都是出自於您在知情,與自主思考,或取得家人尊重與共識後,所做出的自主選擇。
我們尊重您的自主想法與安排!並非一昧認為或倡導「拒絕」就是好的理念!
同場加映!
也有人會好奇說,病主法是安樂死法嗎?當然不是,請看以下表格說明:
看完以上差異比較,您清楚了嗎?
病人自主權利法概念上不是安樂死,也不等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以如果您想要做好事先安排
在未來處於五款臨床條件時,能有明確的醫療指示與決定,無論您想要或不要接受醫療照護
都歡迎您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即時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保障您自己在未來時的善終權益,也讓家庭不留後悔與遺憾、以及醫病之間有更好的信任和諧關係!
給自己與家人一份愛的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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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部分內容感謝病人自主研究中心提供,網頁內文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整理與撰寫,若要引用或使用,請註明來源與出處,請尊重智慧財產權!謝謝您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