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會未核准之前即開始納入受試者並收集資料。(人體研究法第5條) 2. 未依本會核准計畫範圍執行,例如納入人數、納入年齡、收集資料、招募對象、招募流程、使用之問卷、招募廣告等。 3 .受試者同意書取得或簽署不符合規定。 ➢ 同意書簽署不符合規定註1:受試者為意識不清等無法自主行使同意的成人簽署【人體試驗案: 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5條】、【研究案: 人體研究法第12條】、【 GCP第二章第21條: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皆無法閱讀時,應由見證人在場參與所有有關受試者同意書之討論】。 註2:受試者不識字、無法閱讀,因故無法簽署(但有自主決定參與試驗與否的能力),則需請受試者蓋手印,並由非試驗/研究相關人員見證確實執行知情同意後於【見證人】欄位簽名並加註日期,若有親屬陪同,可由親屬擔任見證人。 ➢ 同意書簽署有誤註:需請受試者以刪除線方式修改,並於修改處簽名及加上修改日期,請勿使用立可白塗改或修正。 ➢ 同意書若有部份欄位未填註:受試者簽名及日期欄位,以及供受試者表達意願或確認之欄位,需請受試者進行補簽。補簽時,需簽名及加上補簽日期。若無法補簽項目原則從嚴處理,例如不同意資料及檢體為同意書以外的未來研究用途使用。 ➢ 同意書若簽錯版本註1:經本會審查需使用受試(訪)者同意書者,請確實使用本會核章之受試(訪)者同意書給予受試者簽署(TCHREC系統>開啟PDF檔【檔名:計畫審查資料_複審完成】)。 註2:主持人應向REC通報試驗偏差。 |